标题:儋州市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索引号:78071410-X/2025-0003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1日 时效性: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海南省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儋州市加强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施方案》,制定本布点规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结合全市各镇现有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在允许燃放区域,科学合理核发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满足群众购买需求,避免因缺乏合法销售渠道,产生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风险,并逐步形成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二、目标任务
2025年10月27日启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2025年11月27日前全面完成布点任务,构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布点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各镇人口总量、区域面积和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行政区域交通条件,以及我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等因素,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布点规划。
四、销售网点布设
在禁放区范围内的那大镇、兰洋镇、和庆镇、南丰镇、西联农场、海南大学儋州校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儋州院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境内、王五工业园区、海花岛2、3号岛全域及白马井商业街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区内参考2025年度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数量(184家)进行核发2026年度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1-2年有效期的长期经营和3-6个月有效期的临时经营两种方式)。可根据群众的购买需求作适当调整,尽量满足群众购买需求,避免因缺乏合法销售渠道,产生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风险。
五、许可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符合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住人、设置床铺,严禁有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应独立设置,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且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五)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零售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配备至少2具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放置2个盛满水的水桶(容量不少于150L);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放置4个盛满水的水桶(容量不少于150L),灭火器和水分为2个设置点,且放置在便于取放的位置;
(八)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并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在满足经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审批往年零售许可期间,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三)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五)零售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证明材料;
(六)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现场照片(商店整体照片和内、外部照片各1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有意向办理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于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14日到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那大办公区一楼企业壮大服务区或者洋浦政务服务中心3楼18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我市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审核: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对有意向办理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对各申请办理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实地核查只开展一次,对于安全条件不满足发证要求的零售店,不再接受整改。
(四)审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对符合规划布点和零售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批;
(五)发放证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制证颁证。
八、布点规划实施
本《规划》在规划期内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九、工作要求
(一)合法经营、手续齐全。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及时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亮证经营、依法公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下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零售店(点)应主动亮证经营,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严格标准、严肃惩戒。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各店(点)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区范围内禁止燃放超过1万头、直径超过75公分的鞭炮,禁止燃放烟花立高超过30公分、单筒亮珠超过10克的大型烟花;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擅自降低安全条件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店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查扣或吊销相关店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零售店(点),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在以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中加以限制。
(四)统购分销,统一配送。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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