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儋州市开展2023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情况报告

索引号:78071410-X/2024-0008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时效性:


根据《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市政府成立了2023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组,对儋州市2023年度12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现将事故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度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2起,死亡14人与2022年度(14起,死亡16人)同比事故起数下降14.3%,死亡人数下降12.5%。旅游、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领域均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发生1起较大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儋州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表

序号

事故名称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性质

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1

儋州高速公路与白洋线交叉路口“1·20”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1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2

洋浦区环岛高速517公里加500米路段“2·15”道路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1

2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3

儋州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道路“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

3

5

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小计

5

7


二、建筑施工领域

1

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起重伤害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市洋浦保税港区“4·7”其他伤害死亡事故


其他(射钉枪)伤害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市那大镇富力·阅山湖小区“6·2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高空坠落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

市那大镇建鹏钢业有限公司“11·23”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高空坠落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计

4



三、工贸领域

1

市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8·11”设备伤害死亡事故

设备伤害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市那大镇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10·1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高空坠落

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小计

2



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领域

1

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4·6”坍塌死亡事故

坍塌

1


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所导致

小计

1



五、农、林、牧、渔业

1

儋州市“7·6”农用机械伤亡事故

车辆侧翻

1


一般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2

儋州市“8·25”海上渔船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

1


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小计

2



二、事故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3月8日,市政府成立了的评估工作组,并聘请专家对评估工作加以指导。市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我市2023年发生的12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涉事企业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执行情况、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了12份评估报告。

(一)儋州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5日10时10分,在东成镇老市场后面工地,詹双华组织两辆汽车起重机和彭凯利、彭晓林等工人安装门式起重机(俗称“龙门吊”),在吊装门式起重机主梁作业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吊带突然断裂,导致站在门式起重机主梁上作业的彭凯利与主梁一并掉落,致其身体多处受伤,120赶到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1月6日,市政府成立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3月8日市政府批复了《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3〕14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彭凯利,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且未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李克勤,琼F08418汽车起重机车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克勤作出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壹佰捌拾玖元捌角(¥60189.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2~146号)。

(3)许博权,琼F08418汽车起重机操作员;詹双华,门式起重机组织安装者,二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儋州市公安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儋州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儋公(治)立〔2023〕1045号)。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市东成镇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责成其向市政府做出检讨,2023年3月14日,东成镇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关于儋州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检讨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深刻剖析和认真的反思,认真吸取此次事故血的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2)2023年4月25日,市安委会主要领导对东成镇书记文豪、镇长邓志鹏进行了约谈;2023年3月14日,市安委办领导分别对市市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符浪、认证认可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张秀松及东成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包点干部李泽强等3人进行了约谈。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2023年7月4日,市安委办下发《关于对儋州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责任约谈通报》(儋安委办〔2023〕63号),约谈市市监局并提出要求:一是市市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有关工作决策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建筑安装的安全监管工作。二是要认真反思,全面系统剖析当前特种设备建筑安装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突出问题和其它深层次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将特种设备建筑安装领域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三是要指导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龙门吊等大型特种设备建筑安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四是要对全市特种设备建筑安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剖析事故案例,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五是东成镇政府按属地责任,在辖区内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把“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三管三必须”等要求内植于心,外践于行。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安委办印发的《关于编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儋安委办〔2022〕48号)要求,制定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二要彻底整治安全隐患。按照《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儋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安委〔2023〕4号)和《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儋州市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儋安委办〔2023〕17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要再次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全覆盖的排查,补齐短板,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形成隐患整改台账,逐一整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线索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各单位移交的隐患问题线索要依法严格执法,特别是对企业存在“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未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对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定期进行演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顶格处罚。四要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将对失职渎职相关人员,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将事故线索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责任倒查,通过党纪、政纪、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问责追责。

(2)市市监局认真汲取“1·5”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儋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安委〔2023〕4号)文件精神,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安全大检查,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特别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累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15份,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20条。进一步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3)东成镇政府认真汲取“1·5”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次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部署工作,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学习《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内容,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完善东成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施工单位、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特别是加强钢材起重行业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排查、监管,摸清隐患情况,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形成源头防范和长效机制。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整改,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安委办、市市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成镇等单位部门严格落实了《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儋白高速公路与白洋线28公里交叉路口处“1·20”道路交通事故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0日9时24分许,曾圣护驾驶琼A76673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那大方向沿万洋高速公路往白沙方向行驶,途经儋白高速公路与白洋线28公里交叉路口处实施左转弯往白沙方向时,适遇叶亚芳驾驶未悬挂号牌琼D4WN4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白沙方向沿白洋线往西培方向直行经此路口,由于曾圣护驾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标线让行,加之叶亚芳无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叶亚芳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月21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46040012023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当事人曾圣护驾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标线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曾圣护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此案调查中。

当事人叶亚芳无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未悬挂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三)海南环岛高速公路517公里加500米路段“2·15”道路交通事故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19时22分许,符日云驾驶赣C5H626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木片从定安黄竹往白沙邦溪方向行驶,途经海南环岛高速公路517公里加500米处路段时,因符日云驾车载货超重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先后与前方等候缓慢通行郑壮圣驾驶的琼A2952C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梁丽夜、宋鉴峰驾驶的豫H8DW10轻型仓栅式货车、刘道寿的驾驶的赣B4Q827小型轿车、周义珍驾驶的粤L90A57小型轿车、王春驾驶的黑GB7852重型半挂牵引车(黑GJ982挂)连环相撞,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郑壮圣、梁丽夜、符日云受伤,郑壮圣于2023年2月16日12时52分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赣C5H626、琼A2952C、豫H8DW10、赣B4Q827、粤L90A57车辆损坏。

2.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46040012023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当事人符日云驾车载货超载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符日云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此案调查中。

当事人郑壮圣、宋鉴峰、刘道寿、周义珍无事故责任。乘车人梁丽夜无事故责任。

3.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四)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项目“4·6”坍塌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6日19时38分,位于儋州市国营农场311队,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项目长岭隧道39+842.9处,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4月7日。市政府成立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项目“4·6”坍塌死亡事故调查组。8月16日市政府批复了《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项目“4·6”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3〕40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突发的不能预见的意外灾害造成的一般意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2023年8月24日市水务局副局长孙守山约谈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胜涛、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祖鑫、海南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孝柱。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各参建单位采取内部处理,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琼西北供水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将整改情况报省水务厅,详细内容见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琼西北供水工程长岭隧洞“4·6”坍塌事故内部处理及整改情况的报告》(琼水电司〔2023〕308号)。

(2)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向市应急局报送《海南省琼西北供水工程施工标第一标段施工总承包“4·6”隧洞坍塌事故安全防范措施整改回复报告》。严格按照《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施工总承包项目“4·6”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隧洞施工安全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管控,提高对地质条件复杂等因素易引发意外事故发生的科学预判能力;二是加强复杂地质条件下安全风险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经专家评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三是项目部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对施工队伍及人员审核、门禁出入、安全教育、持证情况、现场作业风险管控、安全交底、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市水务局向市安委办报送《关于落实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4·6”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严格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积极配合市安委办做好善后工作,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观看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视频,传达学习省、市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举一反三,制定《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全市水务系统运营单位和在建项目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印发《儋州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儋州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对水务系统10个运营单位和13个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相关单位和市水务局严格落实《琼西北供水工程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4·6”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市洋浦保税港区“4·7”其他(射钉器)伤害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7日14时45分左右,位于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保税港区的“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主车间一楼处,一名工人在安装桥夹和电箱作业时,被射钉枪伤害致死。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4月11日,市政府成立市洋浦保税港区“4·7”其他(射钉枪)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8月16日市政府批复了《市洋浦保税港区“4·7”其他(射钉枪)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3〕40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已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宋文甲,系沈阳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射钉器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不当,造成射钉器意外击发,导致其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宋文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李兆强,系沈阳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负责海南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施工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李兆强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1~070号),2023年12月15日处罚到位(票据号码:0110628306)。

(3)沈阳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组织不规范,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元整(¥3210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1~069号),2023年12月15日处罚到位(票据号码:0110628307)。

(4)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沈阳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疏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2023年10月30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市住建局建筑监管科科长陈同位约谈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郑国荣,要求该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约谈情况已报市安委办。

(5)2023年9月28日,洋浦保发局副局长戴源慧约谈海南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在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的负责人庞建良,并向市安委办报送《市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局关于报送约谈大庄园项目负责人情况的函》。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市住建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2023年9月11日,市安委办分别约谈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陈云和建筑监管科科长陈同位。

(2)洋浦保发局对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2023年9月11日,市安委办分别约谈洋浦保发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戴源慧和局企业服务科负责人周越玲。

(3)市新英湾办事处对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2023年9月12日,市安委办分别约谈新英湾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黎宁和新英湾办事处安全科负责人黄庆云。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海南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人民至上和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大庄园中央厨房精深加工项目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认真执行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相关要求,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委办。

(2)2023年9月25日,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市安委办报送《市洋浦保税港区“4·7”其他(射钉器)伤害死亡事故整改报告》。该公司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问题剖析,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一是加强小型机具(作业工具)进、退场管理;二是加强小型机具(作业工具)使用过程管理;三是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四是加强项目安全制度建设。

(3)2023年9月25日,沈阳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市安委办报送《沈阳彦古“4·7”海南大庄园项目施工机具事故整改报告》。该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加强施工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4)市住建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23年4月9日,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到项目部下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儋质安监停〔2023〕004号),要求该项目主车间停工整改,待事故调查处理完后再申请复工。2023年4月11日,市住建局项目监督组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安全资料进行检查,并对现场及安全资料检查发现问题下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告知书》(儋质安监告〔2023〕105号),要求存在问题3天内整改完成并报市住建局核查。2023年4月13日至18日,市住建局项目监督组对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陆续开展复核检查,并上报省住建厅。2023年4月27日,市住建局针对此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向全市所有在建项目进行通报。要求全市在建项目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2023年5月17日,市住建局印发《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3行动实施方案》(儋建〔2023〕107号)。2023年5月18日至23日,市住建局成立4个检查组,每组包含1名监督员和4名专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在建项目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共计116个。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到场。检查开始前由企业进行安全交底,专家按分工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总结会议,讲解每条安全风险,给出整改建议。本次检查共发现各类隐患636条,涉及82个在建项目,市住建局下发82份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2023年10月23日,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到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对项目前期招投标、参建各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勤记录、现场安全隐患、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方案、高处坠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等内容进行检查。2023年10月26日,该项目已针对市住建局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完成。

(5)洋浦保发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据其“三定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保税港区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做好港区内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在保税港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港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6)市新英湾办事处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完善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施工单位、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通过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沈阳彦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安委办、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保发局、市新英湾办事处等部门严格落实了《市洋浦保税港区“4·7”其他(射钉枪)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儋州市那大镇富力·阅山湖小区“6·2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9时40分许,赵高方(男,儋州人,46岁)在儋州市那大镇富力·阅山湖小区5栋1单元4楼3A05室拆除阳台护栏时,因操作不当,从4楼阳台处坠落至1楼地面,导致其当场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7月8日,市政府成立市那大镇富力·阅山湖小区“6·2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9月28日,市政府批复了《市那大镇富力·阅山湖小区“6·2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3〕48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赵高方,富力·阅山湖小区5号楼1单元4楼3A05室阳台防护栏拆除工程施工业务承揽人,作业前未开展风险隐患辨识,无高处作业资质,作业的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对小区内业主装修活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2-288号),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0008214146)。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那大镇政府对辖区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2023年10月16日,那大镇党委约谈镇安委办主任邓勇进。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向市应急局报送了《关于儋州富力阅山湖装修整改报告的函》。该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加强资质审核;二是强化安全检查和都督;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完善装修管理制度。

(2)市住建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市住建局先后印发了《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国庆假日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电梯安全、住宅装饰装修安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三防”安全防范、燃气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等七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加大物业小区监督检查力度。市住建局对全市103个住宅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71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成,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高空坠物、游泳池安全管理、三防隐患、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应急管理情况等内容。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零容忍,严整改”的管理制度,责令相关责任方,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整改销号。三是加强应急演练培训。为提高物业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小区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住建局2023年3月29号举办了“儋州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公益培训讲座”,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儋州市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风险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暨消防宣传教育‘进小区’工作部署”。2023年9月13日在海拓香洲小区组织开展“‘儋洋党旗红·安心物业’党建引领聚合力,同心共筑保平安-儋州市住宅小区物业防风防汛应急演练活动”,提升对物业小区对停水、停电等突发性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9月30日处置完成世茂天城小区停电问题,恢复正常供电;10月4日完成白马井澜泊湾小区供水设施维修。

(3)那大镇政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了整改计划,一是加强对那大镇辖区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各村(社区)、西联居、农场工作人员强化小区内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小区物业的管理者落实完善对小区内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指导,防止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和市住建局交流配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三是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媒介加强住宅施工安全警示教育,重点宣传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小区居民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隐患防范能力。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天力物业儋州分公司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那大镇政府等部门严格落实《市那大镇富力·阅山湖小区“6·2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8·11”设备伤害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1日1时25分左右,在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厂区黑蒸发车间1B发效罐内,发生一起设备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4万元。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8月12日,市政府成立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8·11”设备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12月30日市政府批复了《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8·11”设备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3〕65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尹振合,系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曹阳,系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季度RBVE车间清洗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19960.00元)的罚款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洋浦综执普法决字〔2024〕第29号)。

(3)范亚鹏,系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季度RBVE车间清洗项目的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元整(¥6990.00元)的罚款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洋浦综执普法决字〔2024〕第30号)。

(4)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元整(¥321000.00元)的罚款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洋浦综执普法决字〔2024〕第28号)。

(5)海南金海浆纸业公司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24年1月10日,海南金海浆纸业公司向市应急局作出书面检讨,深刻反省和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按照该公司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黎斌等6人进行了处理;按照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碱回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全厂通报、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处理。2024年1月20日,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分别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孟祥岩和分管生产安全管理负责人黎斌。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市应急局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不力,2024年1月10日,市安委办主任分别约谈市应急局分管工贸企业的副局长邓波萱和安全生产基础监管科科长邢运景。

(2)干冲办事处疏于对属地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2024年1月10日,市安委办分别约谈干冲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谢邦勇和干冲办事处安全科负责人孙继友。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针对此次事故,要求全厂各部门深刻吸取教训,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对承包商全流程安全监管,从进厂前的安全资质审查、进厂后的作业过程监管以及作业结束后的离厂闭环,要严格监督各环节的安全落实情况,不留死角,督促各部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作业。三是各业务部门要把承包商安全纳入到车间统一管理,禁止承包商和员工两条线,区别对待。要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要求,严格审查作业方案、现场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监督、安全交底等内容,确保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安全生产。四是各车间要认真落实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特殊作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2)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针对本岗位或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施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并进行技术交底。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通过定期考核,实现绩效工作与安全生产水平相挂钩,多措并举压实各层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倒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三是健全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治理机械设备安全隐患。

(3)市应急局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督促行业内、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局关于开展2024年下半年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检查工作方案》《市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烟花爆竹冬春消防安全防范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市非煤矿山、工贸企业、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工贸企业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据不完全统计,检查企业241家,发现一般隐患6822条,重大隐患257条,发放整改指令书241份,及时反馈给企业,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4)市干冲办事处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完善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整改,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干冲办事处等部门严格落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8·11”设备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10·1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08时44分许,周波(男,湖南常德人,43岁)在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厂区内原料堆场棚顶处检修排水管道,不慎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6米)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18日19时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10月22日,市政府成立市那大镇榕发新型墙材厂“10·1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12月23日,市政府批复了《市那大镇榕发新型墙材厂“10·1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3〕65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周波,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兼机修工,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不佩戴任何安全护具,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致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范昌林,系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的装载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刘华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刘华,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实际生产承包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对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在该厂停工检修期间,未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检修,未有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二项【处罚档次】一档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7),已办理延期交纳罚款。

(4)欧孝捷,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承包单位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项【处罚档次】三档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6),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1000107655)。

(5)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承包单位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项【处罚档次】三档的规定,对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5),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1000107647)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市应急局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落实风险管控指导不力。2024年1月10日,市安委办主任分别约谈市应急局分管工贸企业的副局长邓波萱和安全生产基础监管科科长邢运景。

(2)那大镇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2023年12月20日,那大镇党委约谈镇安委办主任邓勇进。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刘华)向市应急局提交了《“10·1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反思与总结报告》和《整改材料》。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和承包商刘华补充签订了《厂区安全管理协议书》;对厂内电气设施、消防安全、建筑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季节性、节假日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

(2)市应急局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儋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安委〔2023〕4号)文件精神,对行业内,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全市的11家砖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发现一般隐患23项,重大隐患1项,及时向企业反馈,并下发11份整改指令书,目前24项隐患已全部完成整改。

(3)那大镇政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了整改计划。一是加强辖区内工贸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各村(社区)、西联居、农场工作人员强化小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和市应急局交流配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安委办。三是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媒介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宣传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隐患防范能力。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儋州榕发新型墙材厂(刘华)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那大镇政府等部门严格落实《市那大镇榕发新型墙材厂“10·17”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儋州市那大镇建鹏钢业有限公司“11·23”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16时40分左右,在儋州市那大镇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市政府成立市那大镇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11·23”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2024年1月26日,市政府批复了《市那大镇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11·23”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4〕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符用侯,海南彬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建鹏钢业建筑物钢结构加固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张纯彬,海南彬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市公安局2024年4月2日已经立案(儋州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儋公(治)立字〔2024〕0514号)。

(3)海南奎腾电力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1),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1000107583)。对其法定代表人章益军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2),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1000107576)。

(4)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在出租厂房时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也没有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3),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1000107578);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敏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4-004),罚款已到位(票据号码:1000107577)。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市发改委履行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不力,2024年xx月xx日市发改委党组约谈其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张翌副主任。

(2)那大镇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2024年1月25日,那大镇党委约谈镇安委办主任务邓勇进。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海南奎腾电力有限公司向市应急局报送《整改材料》。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解除与海南彬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加强对新的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二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拆除高空厂棚备案,将项目发包给有资质施工单位承建;三是严格执照《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2)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向市应急局报送《整改材料》。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和海南奎腾电力有限公司、青岛乐语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南环一智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儋州建庆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签订了场地租赁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补充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那大镇政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了整改计划,一是加强对那大镇辖区内在建工地的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各村(社区)、西联居、农场工作人员强化小区内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开展了安全大检查,落实风险管控指导。二是加强和市安委办、市住建局、市发改委交流配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三是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媒介加强安全警示教育,重点宣传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小区居民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隐患防范能力。

(4)市发改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儋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安委〔2023〕4号)文件精神,对全市6家能源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发现一般隐患15条,及时反馈给企业,下发整改指令书6份,目前问题隐患已全部完成整改。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海南奎腾电力有限公司、海南彬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罚,并认真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均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市安委办、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那大镇政府等部门严格落实了《市那大镇儋州建鹏钢业有限公司“11·23”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儋州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道路“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1日18时20分许,儋州市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小型轿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市政府成立儋州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道路“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4年4月19日,市政府批复了《儋州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道路“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儋府函〔2024〕10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符理洋,事故车辆琼AB0T5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无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0400120230000109号认定:当事人符理洋无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1月12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符理洋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儋公(交)立字〔2024〕0153号)。

(2)叶秉剑,事故车辆琼AB0T50号小型轿车租赁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2024年2月8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叶秉剑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査(儋公(交)立字〔2024〕0154号)。

(3)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普法教育宣传。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整改报告,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合法合规经营,要求公司提醒承租人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4.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党委对此事故履职不到位5名责任人分别作出谈话提醒和全局通报批评处理;对雅星派出所作出全局通报批评处理。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洋浦交通港航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向市应急局报送《关于事故预防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浦交港字〔2023〕132号)的要求,成立儋州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监局等部门对儋州(洋浦)开展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5月至2024年9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洋浦交通港航局共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检查120余次,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出动检查人员400余人次,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规定备案违法线索共5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共3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8起,共处罚金额24000元。

(2)市公安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向市应急局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的情况报告》,针对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一是通过联合洋浦交通港航局、市综合执法局开展汽车租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各路面管理大队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共计开展夜间专项整治312次,2024年以来共查处机动车酒驾1083起、醉驾73起、无证驾驶1534起,非机动车酒驾1008起、醉驾1016起;三是筹措专项经费,邀请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夏方庆教授于5月8日至16日到我市调研指导,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洋浦交通港航局、市公路局以及重点乡镇共同参加隐患路段实地踏勘,共排查隐患点段26处,其中城市道路10处、高速公路5处、国省道9处、旅游公路2处,按照“一处一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市道安委召开专题会议落实隐患治理工作,其中225国道已治理完毕8处隐患点位;四是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分别在G225国道119km+500m、152km+500m、167km+300m共3处路段增设监控卡口设备;五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以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深入乡镇、企业、社区、学校开展“七进”交通安全宣传活动100余场,发放宣传手册2万余册。制作儋州方言版交通安全音视频,下发各乡镇宣传播放。向重点对象和驾驶人精准投送点对点短信4万余条;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大警示、大曝光”、恶劣天气出行提示等60次,受教育群众6万余人。

6.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受到相关处罚。市安委办、洋浦交通港航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严格落实《儋州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道路“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一)儋州市“7·6”农业机械伤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7月6日,和庆镇文溪村村民陈政观在自家宅基地建造房子,需要土方回填地基,就叫本村民陈代哲用自家农用拖拉机帮忙运输(不收任何费用)土方回填地基,陈代哲运回土方后,空车返回在陈政观宅基地门前上陡坡路段,因陈代哲判断不准,操作不当导致拖拉机侧翻,被拖拉机压在其身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救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7月6日,市政府成立了儋州市“7·6”农业机械伤亡事故调查组。8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儋州市2023年“7·6”农业机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已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陈代哲,琼01-18086拖拉机驾驶员,违规驾驶报废拖拉机从事土方运输工作,因陈代哲判断不准、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和庆镇文溪村村民陈政观,请陈代哲违规驾驶报废拖拉机运输土方,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和庆镇罗便村委会已对其进行约谈。

(3)和庆镇政府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和施工工地监督不到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和庆镇党委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拖拉机行为查处不到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已对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机执法支队负责人进行约谈。

(5)市农业农村局是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违规驾驶报废拖拉机行为督促检查和落实风险防控指导不力。市农业农村局党委已对其分管负责人和农业机械化科负责人进行约谈。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进行了事故现场分析,开展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各镇政府、三都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海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镇政府、三都办事处高度重视农用机械、拖拉机安全属地管理工作,积极要会同农业农村、公安、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农用机械、拖拉机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管控措施,加大财力和人力投入,形成有效管理机制。

(2)深刻吸取“7.6农用机械伤害事故教训。一是和庆镇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全市农机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求驾驶员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农机安全操作技能,不能违规驾驶报废拖拉机上路;三是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办事处积极开展变型拖拉机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农机和农机驾驶员档案、台账,加强农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存在隐患问题做好整改,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3)严格落实《儋州市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儋州市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农用机械的源头管理。要建立公安+农机执法+农业农村联合治理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工作模式;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加大农机报废拆解工作,继续加大变型拖拉机排查清理工作,确保2025年变型拖拉机全面清零。

(4)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继续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农忙时节等重点时段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农用车辆、农用机械违规载人、未按时参加年检、报废农机车辆违规上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提高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5)各镇、办事处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两站两员”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用车辆、农用机械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作用,继续加大变型拖拉机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农机安全教育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教育村民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不酒后驾车,农用车辆不违法载人,不违规驾驶报废农机车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切实推动农机手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5.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各事故责任人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各相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了儋州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落实。

(十二)儋州市“8·25”海上渔船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7日下午,琼儋渔19158船从儋州市白马井中心渔港出海,8月25日2时左右到南海海域(E113°45′,N11°30′)作业。船上人员张洪立正在进行下网作业时,腿部被缆绳捆住,一下子就掉下海里,船上其他船员立即下去援救,援救时间大概十分钟左右。将张洪立救上船,还有一点呼吸,张洪立右腿已经断了,船长立即对其的伤口包扎处理后,琼儋渔19158船立即返航。返航过程中,张洪立一直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两小时后就没有了呼吸,船长就用船上的冰块对其进行冷冻。8月29日5时许,琼儋渔19158船到达儋州市白马井中心渔港后船长立即拨打95110报警。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2023年8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儋州市“8·25”海上渔船安全事故调查组。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儋州市“8·25”海上渔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已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张洪立,琼儋渔19158渔船船员,在渔船出海作业期间操作发生意外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石景,琼儋渔19158渔船船主(船长)。未按规定履行渔船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对琼儋渔19158渔船船主(船长)李石景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干冲办事处、南便居委会等单位,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加强对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调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用品,进一步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海上应急处置能力,组织渔民认真落实跟帮作业、跟帮互救等渔船安全生产措施。

(2)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通过微信、挂横幅、开广播、发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海上应急处置能力,为渔业安全生产夯实基础。

(3)市各沿海乡镇(办事处)对辖区渔船实施“网格化管理”,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干部,将每艘渔船安全责任分包到人,实时掌握辖区内渔船动态,组织渔民认真落实跟帮作业、跟帮互救等渔船安全生产措施,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筹部署辖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渔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以执法监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置为手段确保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防渔船渔民违规违法行为引发安全事故。

5.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各相关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了儋州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落实。


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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