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儋州市开展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情况报告

索引号:78071410-X/2022-0003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时效性: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儋州市开展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调处理评估情况报告

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228号)的文件要求,市安委办委托海口顺天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对儋州市2021年度8起事故和2020年度1起事故进行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儋州市2021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全市2021年度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9 起,死亡 11 人(去年事故 8 起,死亡 12 人),与去年同比起数上升12.5%、死亡人数下降8.33%。发生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1 起,死亡 3 人,(去年2起, 死亡6人)与去年同比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 50 %、 50 %。

(一)道路运输:发生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 4 起,死亡 6 人(去年 2 起,死亡 4 人)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100%、50%。

(二)建筑施工领域:发生3起,死亡 3 人(去年 0 起,死亡0人),与去年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 300% 、 300% 。

(三)商贸制造业:发生1起,死亡1人(去年3起,死亡3人),与去年同比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 66.66% 、 66.66% 。

(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发生1起,死亡 1人(去年事故0起,死亡0人),与去年同比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 100% 、 100% 。

(五)农、林、牧、渔业:发生0起,死亡0人(去年事故3起,死亡5人)与去年同比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 300% 、 500% 。

森林火灾、旅游、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期间,我市有关部门和评估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我市在2021年8起事故和2020年度1起事故中涉事企业及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执行情况;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三、评估结果

第一、建筑施工、商贸制造业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

2021年度我市发生2起建筑施工(儋州市“5·7”坠落死亡事故、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1起商贸制造业(儋州市“11·14”车辆侧翻死亡事故)1起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儋州市“11·14”疑似触电死亡事故)2020年度儋州市11.23触电死亡事故5起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基本做到:事故发生时,有报警、接警、信息传送、联动、启动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经过市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取证,派员到现场勘查,进行物证提取和收集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然后调查组成员开会讨论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究事故责任,并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处理,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最后结案归档。

第二、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评估

2021年度我市发生4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做好了上报工作,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4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依法立案调查,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均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追究涉事人事故责任,涉嫌犯罪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立专案调查组对“1·27”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及暴露的问安全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儋州市2021年度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

(一)美洋线(美扶—洋浦)7公里加920米路段“1·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01月27日00时48分许,王国翔无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盘凯伦、符康峰)从东成方向沿美洋线往那大方向逆向行驶,途经美洋线(美扶-洋浦)7公里加920米路段时,适遇对向马建伟驾驶琼A2ZW63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那大方向沿美洋线往东成方向行驶经此路段。由于王国翔驾车载人超员逆向行驶,导致其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转轮摩托车与马建伟驾驶的琼A2ZW63轻型仓栅式货车正面发生碰撞,造成王国翔、盘凯伦、符康峰现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立专案调查组开展深度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460501120200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当事人王国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建伟不承担事故责任,乘车人盘凯伦不承担事故责任,乘车人符康峰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已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当事人王国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4.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儋州公路局已对事故路段存在隐患正在招标,招标完成后立即整改。

儋州市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1·27交通事故,1月27 日下午,我市黎秀全副市长主持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春运工作会议,通报了 1·27 案情,要求教育、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并做好善后,强调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1月31日上午,我市政府市长邹广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会议,会上邹广市长肯定了市教育局在1·27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吸取1·27交通事故的教训,1月28日,市教育局与市交警支队联合制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微视频发到中小学校,让学校转发到家长微信群,并印发通知,结合收看组织学生、家长在手机上开展了儋州市 2021年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知识考试,强化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知危险,会避险的能力”。    

为坚决遏制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市政法、公安、应急、交通、公路、城管、教育、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及各镇联合开展从1月30日至3月10为期40天的春运及道路交通整治专项行动,市教育局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一是要求开学前后,学校与家长签订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上下学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做好骑车上学学生登记等工作;二是学校老师必须做到“四必讲”就是“开学第一课必讲交通安全知识;每周未学生离校前必讲交通安全知识;假期加强学生离校前必讲交通安全知识;发生交通事故必讲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减少交通故事发生率。

为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降低中小学生安全事故风险,提升中小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儋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中共儋州市委办公室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和防护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委办发[2021]52号);儋州市公安局联合儋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儋州市公安局  儋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2021年中小学生交通安全防护九条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儋公通[2021]238号)。

5.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6.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儋州公路局对事故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建议市安委办要督促儋州公路局及时排除事故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海南环岛高速公路463公里加600米“4·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04月10日,许伟驾驶琼E18398重型自卸货车载成石头,从海口方向沿环岛高速公路往三亚方向,23时10分许行驶至海南环岛高速公路463公里加600米路段时,该车违反载货超载致使车右后轮爆胎后继续行驶,适遇贺宪敏晋K6864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5G7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后方同向行驶经此路段,由于许伟驾驶无行车灯、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车辆载货超载并且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加之贺宪敏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车距,导致贺宪敏驾驶的晋K6864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5G7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许伟驾驶的琼E18398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贺宪敏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本事故已结案。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460501120200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许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该案正在侦办中。贺宪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排浦镇文桂村路段“5·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05月03日06时30分许,陈万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小江公墓方向往文桂村方向行驶,途经排浦文桂村路段时,适遇对向行驶由符大明驾驶的粤0926852方向盘式拖拉机经过此路段,因陈万成驾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加之符大明驾车行经有连续弯路交通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陈万成受伤后经送往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本事故已结案。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4605011202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陈万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大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7月6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符大明下达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460500690243321)。

(四)海南环岛高速公路(海口—三亚)475公里加300米路段“11·12”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2日04时00分许,李宝强驾驶反光标识以及灯光性能不合格的琼A780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琼A151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货物(集装箱内装载红砖)沿海南环岛高速公路从海口往三亚方向行驶在前方,途经海南环岛高速公路(海口-三亚)475公里加300米路段时,适遇后方同向由陈桂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渝BZ50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1121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经过此路段,因李宝强驾车载物超载且低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加之陈桂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陈桂驾驶的渝BZ50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1121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追尾撞及由李宝强驾驶的琼A7809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琼A151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陈桂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调查结案情况

本事故已结案。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0401120210000003号)作出认定:李宝强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陈桂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儋州市2021年度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儋州市“5·7”坠落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5月7日上午约10:14在儋州市海花岛1#岛D区主题乐园多维空间过山车铝板隔墙工程内马道钢架施工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守山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国盛同志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排浦镇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结朿后,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儋州市“5·7”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市政府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市同意“5·7”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已建立《儋州市“5·7”坠落死亡事故案》(儋)应急案〔2021〕第(2)号。

3.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1)海口美兰金泉安装队,在事故中应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海口美兰金泉安装队作出处以2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儋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儋综(执)字第0124号)。

2)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将铝板隔墙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海口美兰金泉安装队施工;在施工现场临边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工人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儋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儋综(执)字第0125号),对工程部经理卜科利作出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儋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儋综(执)字第0126号),对项目负责人陈中兵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儋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儋综(执)字第0127号)。

3)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建的铝板隔墙工程不按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西安高科公司开工建设,并对施工单位西安高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合同金额1%的罚款,即214814.62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0740.73元。(儋建罚决字【2021】83号)。

4)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吉换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的罚款即1500元的罚款。(儋建罚决字【2021】84号)。

5)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海口美兰金泉安装队,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即10740.73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吉换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5370.36元,以上两项共处罚款金额112777.68元(儋建罚决字【2021】85号)。

6)羊学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没有辨识周围安全风险,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从42米处钢筋混凝土独立梁不慎踩空从坠落至36米处施工安全平台,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羊学强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7)市安委办主任张国盛约谈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吴绍才和儋州市建安全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唐颖。

4.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儋州市“5·7”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条建议,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向市应急局提交“5·7”坠落死亡事故自查自纠报告。

5.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市住建局以“5·7”坠落死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对所有在建工地的企业通报“5·7”坠落死亡事故情况,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在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恒大海花岛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6.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六)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概况

2021年9月7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在海南环岛高速公路G98K517+800处右幅行车道沥青路面试验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9月12日,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守山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国盛同志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综合执法支队、东成镇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省公路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结朿后,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已建立《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案》(儋)应急案〔2021〕第(3)号。

3.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1)扬周平,该人员挂靠在海南省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组织G98海南环岛高速K517+418-K517+980右幅行车道沥青路面试验项目施工负责人,对招用的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招用未持有效证件的施工人员上岗。儋州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杨周平处以35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儋综(执)决第0049号)。

2)李宏景,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施工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3)黄妙金,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作业区域中没有注意周边环境,导致操作压路机碾压死李宏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鉴于李宏景是违规进人作业区域督导安全检查,并且施工现场负责人杨周平对项目临时招用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主观过错较小。对其予以从轻处理,免于追究其责任。

4.事故发生相关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但未见事故相关单位海南省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资料。

5.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对行业主管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事故主管部门已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具体资料。海南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已根据儋州市政府《关于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儋府函〔2021]366号)的要求已对涉事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琼高管字[2021]245号)和陈福敏的诫勉谈话记录;向省公路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琼高管字[2021]250号);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心“9月7日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措施材料和相片。

6.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7.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

1)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落实儋州市关于《儋州市“9·7”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在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海南省宏基晖建筑工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议儋州市安委办向市住建局下达督办函。

2)未见海南省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儋州市2021年度商贸制造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

(七)儋州市“11·14”车辆侧翻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概况

2021年11月14日01时40分许,在儋州市大成镇瑞图村委会朝允村海南军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堆场卸料处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11月17日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守山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邓波萱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大成镇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结朿后,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儋州市“11·14”车辆侧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儋州市“11·14”车辆侧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已建立《儋州市“11·14”车辆侧翻死亡事故案》(儋)应急案〔2021〕第(4)号。

3.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已将事故材料移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该局对此案件已立案调查,对涉事企业海南军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责任人赵亚军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事故发生相关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海南军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是对材料堆场地面存在凹凸不平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二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案,进一步明晰企业各部门对相关方面应当履行的安全 管理职责;三是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学习企业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并进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5.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儋州市住建局以11·14”车辆侧翻死亡事故作为典型案2021年11月16日向全市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下发《关于对海南军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儋建函[2021]203号),对全市搅拌站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但检查。

6.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儋州市2021年度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

(八)儋州市“11·14”疑似触电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基本概况

2021年11月14日下午3时40分许,在儋州市和庆镇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儋州市污水处理三厂(城东)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疑似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11月17日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守山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邓波萱局长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和庆镇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结朿后,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儋州市疑似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儋州市“11·14”疑似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海南太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柴成绪在儋州市污水处理三厂厂内消毒加药间作业疑似触电死亡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判定儋州市“11·14”疑似触电死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已建立《儋州市11·14”疑似触电死亡事故案》(儋)应急案〔2021〕第(5)号。

3.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由于死者家属拒绝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死者死因不明。

2020年未结案移交至2021年结案事故

(九)儋州市“11·23” 触电死亡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0年11月23日12时左右,儋州市峨蔓镇书初村儋州峨蔓华盛环保砖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11月27日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守山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张国盛局长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和峨蔓镇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家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在儋州市应急管理局的支持下,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结朿后,儋州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儋州市“11·2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儋州市“11·2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已建立《儋州市“11·23”触电死亡事故案》(儋)应急案〔2021〕第(1)号。

3.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儋州峨蔓华盛环保砖厂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厂房时违反电力有关法律法规,导致高压电力线路对地距离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企业未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外来车辆和入员没有安全管理措施;生产出来砖堆放在10KV高压线保护区域内及附近,不符合电力安全规范要求,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儋州峨蔓华盛环保砖厂处以2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儋综(执)决字第0084号)。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儋州市峨蔓镇人民政府已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儋州峨蔓华盛环保砖厂“11·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儋府函〔2021)95号)相关要求向儋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儋州供电局《关于对“11.23”峨蔓镇书初村路口砖场社会人员触电一般人身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儋州供电[2021]71号)。通报中给予配电管理中心东成驻点木棠班组(黎必华、赵运来、马树森、左俊梅)是10kV峨蔓线线路运维班组,经济处罚、行政问责;给予配电管理中心东成驻点负责人曾海峰扣罚2021年3月份月度绩效30%和通报批评;给予配电管理中心经理王志强谈话提醒;给予木棠供电所副所长(主持工作)通报批评;给予产设备管理部经理钟立锋谈话提醒;生产设备管理部配电专责郭泽阳负有管理责任,责令设备部对该员工进行问责。

5.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儋州供电局2020年11月28日,对事故现场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将10KV峨蔓线电杆增设至8.5米,同时将裸导线更换为绝缘导线。

2.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3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置“两违”图斑的通知》,督促峨蔓镇政府在6月30日前依法完成对华盛环保砖厂违法建筑的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2022年5月17日峨蔓镇综合执法队已经拆除华盛环保砖厂违法建筑。

6.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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