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78071410-X/2022-0003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时效性: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调处理评估情况报告

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22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2021年度4起事故调查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一、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2021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全市2021年度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 起,死亡 2 人,和一起因突发暴风雨天气导致渔船翻沉造成1人死亡的自然灾害事故(2020事故 8 起,死亡 6 人),与2020同比起数下降50%、死亡人数下降50%。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一)道路运输:发生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 2 起,死亡 2 人(2020年 2 起,死亡 2 人)与2020年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平

(二)建筑施工领域:发生0起,死亡 0 人(2020年 2 起,死亡1人),与2020年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 100%、100% 。

(三)商贸制造业:发生0起,死亡0人(2020年4起,死亡3人),与2020年同比起数、死亡分别下降100% 、100% 。

(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发生0起,死亡 0人(2020年事故0起,死亡0人),与2020年同比起数、死亡人数持平

(五)农、林、牧、渔业:发生1起,死亡1人(2020事故0起,死亡0人)与2020年同比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 100% 、 100% 。

(六)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发生1起,死亡0人(2020事故0起,死亡0人)与2020年同比起数、死亡分别上升 100% 、 100% 。

森林火灾、旅游、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期间,因儋洋一体化改革,由原事故所涉及的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对2021年洋浦经济开发区的4起事故有关人员处理情况;事故相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三、评估结果

(一)洋浦三都区南滩周屋村司华志收购站 “8·20”一般容器爆炸事故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8月20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发生一起氧气瓶爆炸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报洋浦管委会批准,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生产安责任,提出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结朿后,原洋浦应急管理局向洋浦管委会上报了《关于请求对洋浦三都区南滩周屋村司华志收购站“8•20”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洋浦管委会作出了《关于洋浦三都区南滩周屋村司华志收购站“8•20”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洋浦三都区南滩周屋村司华志收购站 “8·20”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己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3.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1)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羊学新和盛劲龙、杨庆楠夫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已移送原洋浦公安局,由辖区派出所进行立案进一步侦查。

2)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儋州闽鑫公司违法充装问题,原洋浦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交儋州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

3)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司华志收购站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原洋浦经发局对该收购站进行进一步检查,并责令整改。

4.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洋浦三都区南滩周屋村司华志收购站“8·20”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中原洋浦经发局联合环境局、应急局等部门对全区33家收购站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责令相关公司及收购站进行整改。原洋浦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于元旦至春节期间在全区开展了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行动,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5.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各种法律文书内容较齐全规范。

(二)洋浦“8·2”渔船事故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 年 8 月 2 日凌晨 5 点左右,琼洋渔 45061 渔船在儋州海花岛 3 号岛一带附近海面钓鱼(离洋浦海岸线约 10 公里左右)。因突遇暴风雨天气,被风浪击沉,造成船主吴荣芳溺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9 号),洋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立即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对这起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进行深入细致调查。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由于事发当天下半夜突然海面狂风大作,同时洋浦气象台下半夜 4 时 36 分发布的雷雨大风预警,风力达 9 级,伴有强雷电。由于突发暴风雨天气导致琼洋渔 45061 翻沉,是不可抗力的天气造成的人员溺亡,符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属于自然灾害事故。该事故案件已结案。

3.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以上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鉴于本次事故是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造成的人员溺亡,属于自然灾害事故,因此,本次事故无事故责任者。

4.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原洋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结合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开展了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针对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主动向省总队有关负责同志请教,组织船东和船主学习渔港通系统,并下载APP,指导如何进行进出港报告,效果良好;充分利用渔港视频监控和广播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利用广播系统常态化进行安全常识宣传,加强宣传报道和渔船渔民教育管理,加大渔业政策法规宣传,提高渔民防范风险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5.总体评估意见

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后,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大力度进一步宣传渔业政策法规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2021.11.13陈任鹏死亡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11月13日19时52分左右,当事人李春葵驾驶车牌号为赣8771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B260挂)沿洋浦北部湾大道第二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棠柏村路口南300米处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前侧进入非机动车道(路肩)与当事人陈任鹏驾驶无牌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潘仕王沿洋浦北部湾大道非机动车道(路肩)由北向南直行时左侧后视镜及左侧手把部位发生两车接触碰撞,结果造成陈任鹏当场死亡,乘坐人潘仕王一人受伤,两车损坏,李春葵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本事故已结案。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警察支队第4603011202100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

此事故发生是由于当事人李春葵驾驶车牌为赣H8771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B260挂) 沿洋浦北部湾大道第二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棠柏村路口南300米处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前侧进入非机动车道(路肩)与当事人陈任鹏驾驶无牌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潘仕王沿洋浦北部湾大道非机动车道(路肩)由北向南直行时左侧后视镜及左侧手把部位发生两车接触碰撞,陈任鹏摔倒过程中头部与赣H8771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B260挂)的挂车平板右前端部位按触碰撞而造成。当事人李春葵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任鹏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但其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乘坐人潘仕王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本次事故中当事人李春英承担全部责任刑事判决1年10个月;当事人陈任鹏无责任;当事人潘仕王无责任。

(四)2021.12.06黄斌死亡交通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1.事故的基本概况

2021年12月06日00时19分左右,当事人黄斌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洋浦嘉洋路辅道由西向东右转|时左侧车身与当事人符作荣驾驶车牌号为琼E18319 (琼E6589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洋路由西向东行驶右转行经人行横道线时右前侧车轮部位发生接触碰撞,结果造成黄斌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调查的结案情况

本事故已结案。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警察支队第46060112021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

此事故发生是由于当事人黄斌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洋浦嘉洋路辅道由西向东右转时左侧车身与当事人符作荣驾驶车牌号为琼E18319 (琼B65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洋路由西向东右转行经人行横道线时右前侧车轮部位发生接触碰撞,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头部被琼E18319 (琼E6589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侧车轮辗轧而造成。当事人黄斌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经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符作荣驾驶琼E18319 (琼E65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时未减速行驶确保安全通过的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本次事故中当事人黄斌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当事人黄斌已死亡,免于处罚;当事人符作荣承担次要责任。

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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