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30 09:04
各镇、三都办事处:
为促进我市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我市水稻规模化、集约化种植,推动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旱稻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水稻防灾减损品种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开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6年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儋州市2026年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儋州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5日
联系人: 市农业农村局 谢瑞日 0898-23886180
市财政局 邢雅萍 0898-23335663
儋州市2026年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市水稻规模化、集约化种植水平,推动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旱稻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水稻防灾减损品种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开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6年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聚焦粮食产业发展关键环节,补齐短板弱项,不断提升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全方位保障粮食安全。
二、项目实施内容
新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1套,组织实施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旱稻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水稻防灾减损品种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2026年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海南省 2026 年粮食产业发展项目”资金195万元。
四、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及支出方式
(一)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奖补及服务费用,金额105万元。
对新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的主体,我市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附件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先达到额度为准)。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 80%,剩余补助资金待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复核完成后再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此外安排5万元用于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相关费用。
(二)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费用,金额30万元。
主要用于在儋州开展“再生稻”试验示范项目,建立100亩以上再生稻试验区。筛选再生稻高产优质品种,总结一套再生稻高产栽培管理技术。
(三)旱稻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费用,金额30万元。
主要用于在儋州开展旱稻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项目,建立旱稻试验区100亩,开展旱稻品种筛选和旱稻配套栽培管理技术试验,举办1次现场观摩会,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四)水稻防灾减损品种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费用,金额30万元。
主要用于在儋州市开展水稻防灾减损品种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立防灾减损品种试验区100亩,筛选抗白叶枯病、抗稻瘟病、抗飞虱及短生育期水稻品种,开展配套关键应用技术研究及试验示范。
五、水稻集中育秧项目组织实施
(一)新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重点
1.建设内容
(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2.支持对象
依托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我市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附件1)。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 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二)新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奖补申报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实行申报、审核、公示、验收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申报。各镇(办事处)组织实施主体开展申报和建设工作。实施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据实填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附上申报主体负责人的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合作协议)、承诺书、厂房、大棚及相关主要育秧设备照片、票据、初验报告和结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村委会;实施主体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施主体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2.审核。村委会到现场针对建设主体填写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验是否符合补助发放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镇政府。
3.公示。镇政府派员联合村委会到实地进行复核后同时在镇政府及村委会公示3天,有异议的需要重新核实,公示无异议后,镇政府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4.核验兑付。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镇政府的审核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并会同镇政府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通过核验后,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第一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在市政务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合格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集中育秧设施,实施主体应设立标牌,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信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其余项目组织实施
通过分别遴选第三方单位对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旱稻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水稻防灾减损品种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进行实施,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切实落实项目实施责任,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绩效目标任务,加强与镇(办事处)沟通协调,按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项目实施。
(二)强化资金管理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遴选、实施、申报、验收、审核、公示、补贴发放等关键环节,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三)严格责任追究
申报主体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
2.2024年儋州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经营主体申报表(参考格式)
3.2024年儋州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经营主体公示表(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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