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3 17:35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近期,被告人赵某某在某工地将工友打成轻伤后潜逃九年被民警抓获,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我市某工地上做工时,因琐事与工友羊某某发生口角,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羊某某的左手臂处打了一棍,造成羊某某手臂受伤,随后赵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羊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但未构成伤残。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赵某某于次日逃离海南,并对外使用别名。2024年11月,民警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工地将赵某某抓获。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参考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选择逃之夭夭,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余建波 编辑熊铁辉 校对何石竹 审核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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