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7 15:50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一男子陈某某多次到那大镇城区某商店和早餐店,假意买早餐及购物时,趁店主不备,秘密盗窃店主的手机。近日,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提起公诉。经市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全部予以采纳,认定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骑一辆电动车先后到那大镇某披萨店、商店、早餐店等处,假意购买商品或点餐,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店内的手机盗走,先后盗窃他人手机七次,共七部手机。经鉴定,七部手机共价值5958元。2023年12月,陈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七次,共价值5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法院开庭审理,于5月8日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本案陈某某选定的盗窃对象是店老板,发现有手机放在前台或收银台上,便会上前假意购买商品或点餐,趁老板去准备商品或食品之机,将老板的手机偷走。因为店老板要开店,即使看到不法行为人将手机偷拿走了,也不会追太远。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防止被不法行为人趁购买商品之机盗走。如发生被盗案件,店家应第一时间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监控视频等证据,以尽早侦破案件,挽回经济损失。(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余建波 编辑李晓晖 校对沈钰 审核陈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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