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5 20:57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3年6月,被告人郑某在禁渔区线内海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作业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郑某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王振 编辑王竞 校对王丽华 审核王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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