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6 23:53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4月26日,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我市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实施休渔作业。
《公告》明确,休渔海域为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公告》还规定六个方面要求,一是严格执行休渔制度。严格执行船籍港停泊休渔管理规定,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维修保养、避风或船检等特殊情况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须取得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方能离港,否则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伏季休渔期间租用休渔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规定办理。
二是严格钓具渔船和“三无”船舶管理。自愿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向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未参与自愿休渔的,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在休渔期间禁止“三无”船舶出海捕捞作业,违规出海一经查处,一律没收拆解。
三是严格渔业辅助船管理。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四是严格管理休渔渔船网具。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五是严格执行作业变更审批管理规定。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六是严格执行休渔安全管理规定。休渔期间各休渔渔船必须服从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驻港机构及属地镇政府、办事处管理。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南沙生产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韦斌 通讯员李文豪 编辑李常 校对王明当 审核陈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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