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16:02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3月4日下午,那大镇接到火情预警信息,位于加平村委会林场的背地块甘蔗园内有人焚烧甘蔗秸秆。
接警后,那大镇立即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员和加平村委会干部火速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陈某某正在甘蔗园焚烧甘蔗秸秆,焚烧占地面积约100多亩。
据了解,当事人陈某某于3月3日22时开始焚烧甘蔗秸秆,先后分三次三片焚烧,至3月4日凌晨2时明火焚烧结束。3月4日16时50分,工人发现甘蔗秸秆复燃便立即组织人员灭火,并报了火警电话,一同扑灭暗火。
3月6日,那大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对陈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做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当事人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改正,且保证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出现此类行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随后执法人员依据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
那大镇人民政府提醒广大农民(居民)朋友,焚烧秸秆不仅违反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会涉及刑事责任。值此春季复耕,以文明环保的方式处理作物秸秆,切勿焚烧。(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韦雪梅 通讯员邓罗兰 编辑符丽曼 校对王明当 审核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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