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6 00:26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8月25日,为进一步保障市场食盐价格秩序平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食盐生产、销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加强价格自律,如有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
《告诫书》明确提醒,食盐生产、销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食盐。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覃凯 编辑符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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