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1 19:30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近日,儋州市排浦镇一男子因酒后与其情人发生纠纷,竟一怒之下放火烧店,造成两间店铺财物被烧毁,被市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经市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赔偿239575元给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21年10月19日傍晚,被告人林某英酒后来到位于排浦镇南新街排浦市场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日用品店内找蔡某某,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林某英使用其拐杖打砸蔡某某店内的物品,并扬言要纵火烧毁蔡某某的商店。蔡某某走出店外报警时,林某英使用打火机将店内的蚊帐点燃,店内的物品燃烧起来后火势随即变大,林某英被周边群众拖出。
后来,火势蔓延烧至蔡某某商铺隔壁被害人林某女经营的美妆日化店,消防部门赶至现场后将火势扑灭。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蔡某某经营的日用品店被烧毁财物价值139553元;林某女经营的美妆日化店被烧毁财物价值100022元。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英使用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物被烧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张福光 编辑王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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