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2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 2019年12月1日,家住那大镇的蒙某琳从卢某德(另案处理)处得知,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诈骗人员可从中每张获利200元。为牟取非法利益,蒙某琳于当日与卢某德到多家通讯营业厅办理6张电话卡交给卢某德出售给诈骗人员,获利1200元。不想却因此,获刑2年3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已查明仅蒙某琳出售的其中两张电话卡,就已经涉及诈骗两名被害人涉及金额52689元。
公诉机关认为,蒙某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与同伙向他人出售手机卡,导致两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526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市法院认为,蒙某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与同伙向他人出售手机卡,导致二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526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琳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琳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作案工具,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蒙某琳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王家隆 编辑符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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