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6
据《今日儋州》消息 近日,市法院东成法庭在审理原告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伪造重要证据,妨害司法公正,遂依法对原告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切实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2019年6月,市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原告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向该院提供了一份海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结算工程款888804.95元。开庭审理时,被告质疑上述审核书的真实性,表示未委托做过工程结算。原告庭审中出示了证据原件。根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和对该审核书的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存在不规范问题,便要求原告提供海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拒不提供。之后,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搜索,查找到海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并与该公司对审核书进行核实,该公司随即向该院出具了“未出具过上述审核书”的证明。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伪造《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且该证据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决定对原告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因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罚款义务,东成法庭遂将该案移送执行。市法院依法向洋浦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在执行压力下,该公司向市法院履行了5万元罚款义务。
据市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诉讼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市法院依法及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惩戒,彰显了人民法院力惩妨害司法行为,依法维护司法权威的正气。(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高琼芳 编辑王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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