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2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市检察院在办理蔡某盗窃案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切实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始终,经感化教育,使得蔡某真诚悔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增强了重新做人的信心。目前,蔡某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已在某摩托车修理店当学徒学习维修技能。
据介绍,2016年10月27日,涉罪未成年人蔡某和吴某(作案时15周岁)、黄某(作案时14周岁)三人因缺钱上网,便商定去李某家盗窃财物。经鉴定,被盗的金银价值为人民币8736元,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社会利益,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从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多次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在蔡某的父母多次向李某赔礼道歉后,双方达成赔偿人民币9000元,取得李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使得双方矛盾得以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得以消除。随后,该院依法对蔡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在庭审时,该院办案检察官注重法庭教育,分别对蔡某及其父母以案释法,并指明蔡某今后的出路,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实现惩教结合的目的,强化了庭审效果。
在检察官入情、入理、入心的法制教育下,蔡某当庭诚恳认罪、悔罪,表示自己今后一定踏踏实实做人;蔡某的父母也对自己管教不力悔恨不已,表示一定会改正教育方式。2018年2月1日,市法院以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了解,缓刑期间,蔡某每周都到司法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经常到敬老院做义工,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其本人也变得开朗、自信,目前已在某摩托车修理店当学徒学习维修技能,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记者何秀玲 通讯员梁小军 林翠芝 编辑王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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