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9 11:39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耕地保护“田长制”
实施方案(第2次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方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市乡村振兴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海南农垦西联农场有限公司:
《儋州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第2次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
(第2次修订)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5〕40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层层压实耕地保护责任,现对《儋州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修订)》(儋府办〔2022〕2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大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田长制”为抓手,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推动耕地田长巡查网格化、专业化、常态化,利用“技防+人防”手段,形成全链条全过程闭环式的信息发现、上报、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实施“覆盖全部、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和全过程闭环执法监管,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机制,切实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完成我市“十五五”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合理,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夯实资源基础。
二、组织实施
(一)田长设置
1.一级田长
田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田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副市长
2.二级田长
田 长:各镇政府镇长,三都办事处主任,海垦八一总场公司、海垦西联农场公司总经理
副田长:各镇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业务副镇长,三都办事处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业务副主任,海垦八一总场公司、海垦西联农场公司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业务副总经理
3.三级田长
田 长:村委会主任,海垦八一总场公司、海垦西联农场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市乡投集团下属4个农业开发公司和地方林场负责人
副田长:村委会分管农业副主任,海垦八一总场公司、海垦西联农场公司分公司场队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1.一级田长对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将“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题,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本市“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一次巡田。一级副田长结合耕地保护工作,加强对本市“田长制”实施情况调度,研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每半年开展一次巡田;协助一级田长协调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对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检查考核。探索建立“田长制”与“林长制”协同监管机制。
2.二级田长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二级田长负责组织、督促三级田长和网格员落实日常巡田,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一次巡田;对三级田长上报的涉嫌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依职责组织或配合开展整改、查处工作;规范土地流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依法处置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行为;组织开展撂荒耕地治理和复耕复种;组织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作田长公示牌,公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信息。二级副田长协助二级田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其中分管资规二级副田长负责日常巡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图斑核实、上报、现场处置等环节工作,分管农业二级副田长负责耕地撂荒问题图斑的核实、以及“非农化”复耕复种、跟踪整改销号等环节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组织三级田长和网格员跨村(社区、场队)交叉巡田。
3.三级田长对本行政村(社区、场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三级田长负责对本行政村(社区、场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常态化巡田及年度专项巡田,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一次全覆盖巡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非粮化”“非农化”问题行为(具体包括强占多占、非法销售等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殖;非法建窑、建坟、填埋、采石、采矿、挖沙、取土、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及时报告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监督规范耕地流转及利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拆除、调解纠纷;协助指导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房报建手续,开展农房报建“零跑动”;负责对村(社区、场队)内各地块承包人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设置市“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处理“田长制”日常事务,制定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共同担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和市农业农村局农田管理科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田长制”日常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点负责指导规划管控、动态监测、变更调查、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具体组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镇、三都办事处“非农化”问题核实整改,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耕地“非粮化”整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点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种植结构布局和调整、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撂荒耕地治理、农业领域执法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农田建设及其工程管护、农田种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撂荒耕地问题图斑核实整改复耕复种;指导督促各镇、三都办事处耕地“非粮化”整改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管落实“一户一宅”等机制,按职责依法核实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二级和三级田长的考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田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后办理立项、核准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及时将线索及已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配合做好查处过程中监测等专业支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田长制”运行所需必要经费。
市公安局:依法侦办涉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农田的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污染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确保违法占用、破坏、污染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从严管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能不占就不占,能少占就不多占,能占差的就不占好的。严禁破坏和废弃耕作层土壤,保护耕地资源,提升耕地质量。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按时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落实建设项目、设施农用地等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要求。
(二)健全违法线索快速发现机制。各级田长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常态化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畅通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渠道,通过“技防+人防”手段,强化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和耕地撂荒日常监督;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监测监管,组织三级田长和网格员结合田长巡查开展实地核查;对于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运用“互联网+”方式开展线上巡查、实地核验,严格执行三级田长巡查“零报告”制度,力争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处置在萌芽;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推进巡查网格化、专业化、常态化,依托“耕地电子身份证”、“儋洋资源云”等平台,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三)完善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各镇政府、三都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构建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制定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流程,明确任务分工,厘清责任边界,从严落实执法监管。积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厉打击侵占、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对查实的违法用地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代替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交机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落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改进农房报建审批服务,进一步简化、规范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申报与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农房报建“零跑动”。加强项目用地服务指导,持续提升用地审批效能、规范审批管理,有力保障自贸港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实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5〕40号)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镇和农垦公司、村(居)两级田长的前沿作用,确保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田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镇政府、三都办事处、海垦八一总场公司及海垦西联农场公司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落实“田长制”情况报送市“田长制”办公室。
(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结合本市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情况,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二、三级田长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拓宽违法行为发现途径。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政策,全面核对补贴面积,对已改变用途或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按规定不再发放相关补贴。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耕地保护不力、不落实巡查“零报告”导致新增问题突出的单位,将予以全市通报或约谈二级田长(对于农垦单位,将通报农垦集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各类涉及耕地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用好“监督一张网”等监督手段,切实督促“田长制”责任人早发现、早制止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推动使用“儋洋资源云”微信小程序,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以及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和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儋府办〔202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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