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2 10:17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
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峨蔓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市房屋征收局,三都办事处:
《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好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峨蔓镇人民政府、三都办事处。
(四)征收目的:拟建设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
(五)征收范围:拟征收项目用地728.0642亩,四至范围详见附件,最终征收面积以实测结果为准。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农用地633.7459亩、建设用地94.3183亩(具体以实调为准)。
(六)被征收人:涉及三都南滩村委会许宅村、羊屋头村、包宅村、新基村及峨蔓镇盐丁村委会小沙村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相关权属人。
(七)被征收标的物数量的确定:
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属地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后,以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3458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49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8478元/亩;三都另外按照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2.建设用地按照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1年第21次工委(扩大)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规〔2024〕6号)的规定执行。儋府规〔2024〕6号文件规定之外的构筑物和特殊苗木,依据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三都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修订)》(浦管〔2019〕15号)的规定执行;峨蔓镇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主要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其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建设依据文件或合法土地权利来源文件的房屋;
(2)未取得本条款第一项第1目有关证书、文件的,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具备合法土地来源证明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房屋;
(3)其他依法予以补偿的情况。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住宅房屋。
三、安置内容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条件
户口在搬迁村庄,合法房屋被搬迁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户,应予以补偿安置。
(二)安置对象
1.搬迁安置户内的下列人员,列为安置人口:
(1)截至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的原籍人口。指祖居搬迁村庄,户籍为搬迁村庄常住户口,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登记中有记载或有佐证予以认定的人员;
(2)截至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的自然增长人口。因嫁给本条第(1)项人员,或本条第(1)项男子婚生,或本条第(1)项人员依法收养的,户籍为本户常住户口的人员;
(3)截至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的户口临时迁出人员。指原为本条第(1)(2)项人员,因上学、参军、劳教、服刑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人员;
(4)截至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的入赘女婿及其子女。指户口已迁入搬迁安置纯女户内的入赘女婿(一户纯女户家庭只认定一名入赘女婿),及其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婚生的已落户到该搬迁安置户内的子女,或者与搬迁安置户女儿已形成继(养)子女关系的未成年子女;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可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份额;纯二女户,凭《计生服务绝育证》和计生部门的纯二女户证明材料,可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增加一个人口安置份额的待遇包括:安置房和铺面面积、保底购房补贴、搬迁奖励。
本条款第(1)项至第(5)项安置人口须属于被搬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2.搬迁安置户内的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1)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搬迁安置户家庭中新增的人口,主要包括:入赘、迁入、收养等;
(2)虽户口在被搬迁村庄,但因婚姻关系等情况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挂靠户口的非直系血亲家庭成员;
(4)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及其退休人员。
(三)分户原则
安置组户以户口簿为基础,按现自然户进行安置。搬迁安置户有多个儿子的,截至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可将已达到22周岁法定婚龄的儿子分户安置。父母双方不能单独组户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与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儿子组户安置。所有儿子均达到分户条件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可与任一个儿子组户安置。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待遇
同时具备合法房屋、搬迁村庄户口、参加被征用土地联产承包三个条件的搬迁户安置时,可任选公寓楼、货币化方式中的一种。如有特殊情形,列为未尽事宜予以研究解决。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给予以下补偿和安置待遇:
1.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购买
政府统一建设公寓楼,1~3人户按9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公寓楼供搬迁安置户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每增加1人,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领取安置公寓楼后,由搬迁安置户户主申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2.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此项补偿费用于购买公寓楼结算。
(2)附着物补偿费:按评估价补偿。
(3)搬家费:每户3000元。
3.安置待遇
(1)保底购房补贴:按每个安置人口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保障搬迁安置户购房,搬迁安置户所获得的房屋补偿费达不到购房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保底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保底购房补贴=公寓楼安置房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30平方米×搬迁安置人口数-搬迁安置户房屋补偿费。
(2)铺面及储藏室:人均享受6平方米的铺面权益或实物(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享受一处储藏室(按家庭安置人口数,折合每人6000元)。
(3)节约宅基地奖励:1人户92625元,2人户164625元,3人户164625元,4人户163500元,5人户186375元,6人户185250元,7人户184125元,8人户207000元,9人户205875元,10人户204750元。
计算方式为:节约宅基地奖励=(浆纸厂项目宅基地户型面积-公寓楼安置房占地面积)×600元/平方米。
浆纸厂项目宅基地户型面积:
1人户,160平方米。
2~4人户,280平方米。
5~7人户,320平方米。
8~10人户,360平方米。
11人以上户,400平方米。
公寓楼安置房占地面积=安置房面积÷16(楼层数)。
(4)一次性水电燃气补助
标准为:每个安置人口11274元。
(5)入住公寓楼补贴
补贴年限为30年,标准为:
1人户,1000元/月;
2~4人户,2000元/月;
5~7人户,3000元/月;
8人以上户,3500元/月。
(6)生活补助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助,补助年限为30年。对安置人口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7)养老补助、合作医疗及大学生学费补助
①养老补助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补助,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当月发放养老补助;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安置人口,从次月起发放养老补助。享受养老补助的,不再享受每人每月 300元生活补助。
②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
由搬迁安置户依照相关政策先行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对具有三都区户口的安置人口,再按缴纳金额全额补贴。补贴年限为10年。
③大学生学费补贴
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考上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学费补助;考上全日制专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按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学费补助。
(8)丧葬场租补助
安置人口死亡时,有三都区户口的,其户籍注销后,给予8000元丧葬场租补助。
(9)物业管理费缴纳
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前10年物业管理费由儋州市人民政府代缴。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搬迁安置户向三都办事处申请,按公寓楼安置方式所得,以货币化形式支付。其补助补贴及奖励,按公寓楼安置户的发放办法发放。
(五)过渡方式及待遇
搬迁安置户涉及过渡安置的,可选择政府过渡房过渡,也可选择自行过渡。选择公寓楼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从搬迁安置协议审批通过的次月起,至提供安置公寓楼的次月止。过渡期间,享受下列补助:
1.过渡生活补助
按搬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数,每人每月享受300元过渡生活补助。
2.过渡租房补助
选择政府过渡房过渡的,不享受过渡租房补助。选择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给予过渡租房补助,标准为:1人户每月800元,2~3人户每月1000元,4人户每月13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月1600元。
(六)房屋搬迁签约奖励
1.配合调查登记奖。对按期提供真实资料登记,积极配合调查核实登记信息,经公示确定登记信息真实的搬迁户或搬迁安置户,给予1万元奖励。
2.按期签订协议奖。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搬迁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搬迁安置户,给予2万元奖励。是否按期签订协议,根据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户签订协议的日期予以认定。
3.按期腾退房屋奖。对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被搬迁房屋的,给予1万元奖励。
4.按期自行拆除房屋费。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被搬迁房屋的搬迁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附加奖。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个安置人口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房屋搬迁优惠政策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申请购买公寓楼面积
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公寓楼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可不用铺面面积兑换公寓楼面积,直接按以下规定申请购买。
(1)被搬迁房屋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与铺面面积之和的,钢筋水泥混合结构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1的比例、砖瓦桁条的房屋按大于部分1∶0.8的比例,以建安成本价购买;
(2)购买面积未达到公寓楼户型面积的部分,按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以市场评估价购买。
2.房屋质量及面积补偿
(1)房屋质量补偿
被搬迁房屋补偿指导价减去房屋搬迁补偿保护价(每平方米608元),乘以高于保护价的被搬迁合法房屋面积。
(2)房屋面积补偿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公寓楼安置面积的,大于的部分按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政府指导价给予补偿。
(八)其他说明
1.对户籍在或曾在被搬迁村庄,不参加被搬迁村庄土地联产承包的搬迁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程序认定其用地来源及所建房屋合法的,按人均30平方米(1~3人户9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安置公寓楼,也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置换安置公寓楼。
(2)没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可置换一套90平方米安置公寓楼。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置换安置公寓楼。
(3)没有被搬迁村庄户口,被搬迁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程序认定其用地来源及所建房屋合法,被征收房屋可置换一套90平方米安置公寓楼;或被搬迁房屋按评估价补偿,并可按成本价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公寓楼。
本条款第(1)项、第(2)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置换安置公寓楼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置换安置公寓楼面积部分按安置公寓楼的市场评估价购买。
2.产权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学校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搬迁所在地属地学校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搬迁安置户内学龄人口入学事项。
(九)社会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就业培训事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发〔2024〕6号)的规定执行。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九、本方案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涉及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拟征收洋浦港神头港区新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土地位置示意图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温馨提示: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