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8 16:02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马井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房屋征收局:
《白马井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马井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一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白马井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白马井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建设白马井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拟征收项目用地148.38亩,四至范围详见附件,最终征收面积以实测结果为准。
(六)被征收人:涉及白马井镇福村村委会小铺村,南庄村委会南庄新村第二村民小组,钱地村委会钱地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松鸣村委会松鸣村、塘铺村,藤根村委会东方村、西方村、新市村,寨基村委会东坊村,马口井村委会港南铺村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相关权属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与附属物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双方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部分,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内容
(一)土地补偿
1.被征收土地属于宅基地,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的,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土地用途设定为城镇住宅、容积率设定为2.5,无使用年期限制)补偿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的,重新分配的宅基地属于存量建设用地的,被征收土地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土地用途设定为城镇住宅、容积率设定为2.5,无使用年期限制)补偿给村集体;重新分配的宅基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被征收土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补偿给村集体。
2.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用途设定为商服用地20%、公用设施用地80%,容积率设定为0.2,无使用年期限制)给予补偿。或采取新增建设用地划补方式给予补偿,即被征收的其他建设用地按农用地价格补偿给村集体,再将村集体选定的农用地转变成新增建设用地。涉及规划调整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事宜由市资规局和镇政府依职能开展。
3.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给予补偿。
4.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确定土地权属后,予以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主要指钢结构、钢混结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等类型的房屋。实际的房屋结构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由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核,鉴定结果报征收实施单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补偿:
(1)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2)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
(3)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
(4)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原则上由征收部门按程序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
依据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查看后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坟墓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坟墓补偿标准按《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三、安置方式、安置对象
(一)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回迁房安置或重新分配宅基地)、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其中一种。
(二)安置对象
户籍在被征收村庄,属于被征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且在项目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或宅基地的属于安置对象。
1.合法房屋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由所在村小组、村委会及镇政府出具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2.空置宅基地需提供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地确权生效判决文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安置的情形。
四、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通知书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补助与补贴
(一)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设施迁移补助。按以下标准据实进行测算: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元/台。
3.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的标准测算支付,每户不足620元/月的补足至620元/月。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问题。
(1)选择货币安置,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2)选择产权调换中的回迁房安置或回迁房安置与货币相结合安置方式,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剩余建筑面积按货币安置方式测算临时安置补助。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3)选择产权调换中的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方式,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4)空置宅基地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自拆补助。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自拆补助。
(二)补贴
1.宅基地补贴。属于宅基地的,以确认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75㎡)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1)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62%。
(2)产权人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58%。
(3)产权人在超过签约期限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补贴标准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40%。
2.停止建设补贴。被征收人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正在建设房屋,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停止建设房屋的,按停止建设的该层房屋,给予1300元/㎡补贴,同时该层面积可以计入应安置商品住房面积。
3.停止装修补贴。被征收人在征地告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正在装修房屋,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停止装修房屋的,按停止装修的该层房屋,给予400元/㎡补贴。
4.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3000元/㎡的购房补贴:
(1)在签约通知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选择购买回迁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总面积不足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
(3)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再另行购买其他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
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其应安置面积与购买回迁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面积之差。
被征收人必须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住房贷款合同)和备案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购房补贴的领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六、签约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签约奖励:
(一)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在签约通知书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1.宅基地面积超出175㎡部分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2.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发布之后所建房屋超出三层部分的房屋;
3.产权人为村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及垂直投影占地面积除外);
4.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经市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
七、安置与结算
(一)回迁商品住房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中的回迁房安置方式的,安置商品住房为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的商品住房。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先签约者先选房。
1.户型面积
回迁安置小区即规划新建的未来社区,位于滨海新区第一组团控规区内、中央西路的东侧,该小区商品住房有90㎡、120㎡、150㎡三种户型面积,由被征收人视实际情况而自行选购。
2.安置比例
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提供应安置面积供被征收人选购回迁商品住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但购买的回迁商品房、其他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525㎡;
(2)宅基地面积大于现状房屋面积,且属于被征收人的唯一住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面积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3)村民在征收范围内唯一的一宗空置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75㎡),按空置的宅基地面积1∶1.2的比例提供应安置面积。
(二)商品住房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购买回迁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应安置面积10㎡(含)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回购价5980元/㎡(暂定)进行结算;
2.购买回迁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应安置面积10㎡以上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回购价的1.2倍即7176元/㎡(暂定)进行结算;
3.购买回迁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应安置面积20㎡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市政府批准的回购价的1.5倍即8970元/㎡(暂定)进行结算。
(三)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与结算
1.回村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与结算
(1)按被征收土地面积1∶1的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每处被征收房屋只能对应分配一套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75㎡。
(2)被征收土地面积大于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除去认定为宅基地部分的其他土地,按实际地类标准补偿给村集体;被征收土地面积小于或等于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的,被征收人不需要补缴任何费用。
(3)重新分配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提出选址意见,报市资规局审核并调整规划后提供,村集体负责统筹被征收人选取宅基地工作。
(4)选择此安置方式的,不能享受本方案第五条的宅基地补贴和第六条的宅基地签约奖励。
2.异地重新分配宅基地安置与结算
异地安置可选择儋州市白马井海湾通道南连接线工程拆迁安置区,目前该安置区仍有18套空宅基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格为8×15米。原则上每处被征收175㎡宅基地及房屋只能对应分配一套宅基地,同时不再享受本方案宅基地补偿、第五条的宅基地补贴和第六条的宅基地签约奖励。
八、其他说明
(一)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如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不能回村重新申请分配宅基地,不能申请房屋报建手续。
(二)回迁商品住房建设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被征收人因家庭实际情况,确需对被征收财产分割的,只能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间进行。
(四)原籍属征收范围村庄内,户口已经外迁但在村庄内还建有房屋的外出干部,只对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征地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局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六)被征收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儋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儋府办〔2015〕80号)和《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七)超出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依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处理。
(八)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市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十)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十一)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
附件:1.白马井南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期等项目位置示意图
2.项目土地评估基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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