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6 09:01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排浦镇小江公墓项目
(补征部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5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排浦镇黑石村委会镇远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排浦镇黑石村委会镇远村集体所有土地7.56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墓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为殡葬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农用地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09〕41号)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09〕41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09〕41号)执行,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2009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办理补偿登记事宜
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已于2012年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登记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儋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4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儋州市排浦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排浦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王有勉,电话:0898-2365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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