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4 18:18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G9813万洋高速
公路项目(南丰互通)土地征收公告
2025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2月8日作出《海南省G9813万洋高速公路项目(南丰互通)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资规〔2024〕32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南省G9813万洋高速公路项目(南丰互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海南省G9813万洋高速公路项目(南丰互通),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南丰镇陶江村委会白马村小组、油堂村小组,头佑村委会那麻村小组、那王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2.092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89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61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336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儋州市南丰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万洋高速公路南丰互通项目位置示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何冠元,联系电话:0899-23657573)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