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7 15:00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3日
儋州市2020年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许可
规划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18〕55号)的要求,推行农药经营体制改革,规范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许可背景
当前,我省已经明确提出“强种、优菜、扩果、稳作、退蔗”的种植业发展思路,瓜菜、水果的种植面积必将持续扩大,产业布局也必将向优势产业集中。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限制使用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对病虫害防治、促进粮食和农业稳产高产至关重要。
从当前我市的农业发展趋势来看,必须要时刻绷紧限制使用农药市场管理这根弦。首先,土地流转步伐加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持续壮大,以及农业新技术的深入推广,过去传统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其次,随着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等大宗作物、瓜菜及特色作物用药需求预期提升,农药管理部门和企业需要提前进行登记和技术储备。第三,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趋向市场化,必将倒逼农药生产企业节本增效,积极生产更加高效、安全、经济的农资产品。
2010年的“豇豆农残超标事件”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对农药经营实行专营特许制度。2013年5月,省农业厅给经过招投标确定的3家批发企业(海南中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核发了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全省的批发企业由230多家减少到3家。
2016年9月和2017年11月,我省两次对《若干规定》进行修正,再次强化了农药批发专营特许制度。2017年3月12日,《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琼府〔2017〕25号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管理办法》要求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对申请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和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全省农药销售网络布局规划,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药零售经营者”。2017年8月,省农业厅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完成了8家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审批,分别为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植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化(海南)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众和盛农业有限公司。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办法》精神,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知识观念,规范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行为,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农药经营招投标,稳步推进农药市场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我市限制使用农药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全省农药销售网络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农药零售经营网点(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划和农药零售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的公示、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核发许可证等工作;加强全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的培训与服务工作;不断完善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监管措施,维护农药市场秩序稳定。
四、规划依据、期限、范围
(一)规划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3月16日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2017年6月21日公布,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2016年9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2017〕25号文件,2017年3月1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琼农字〔2018〕9号)。
6.《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18〕55号)。
(二)规划期限
本方案规划期限为3年,具体为2020—2023年。
(三)规划范围及许可方式
儋州市全域、全区各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四)招标的程序和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执行,招标程序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执行。
五、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点规划布局原则
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土地面积、农作物种植分布、瓜菜播种面积、市场竞争情况、政策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在现有农药零售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网点总量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许可审批:
(一)是坚持满足需求与保障安全相结合。根据农作物种植实际用药需要,规划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单位数量,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考虑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方便购买与利于监管相结合。既要考虑辖区农作物种植结构、分布特点等生产情况,又要考虑相邻市县、交通状况等地域特点,方便广大群众选择购买农药。
(三)坚持自愿申报与严格审批相结合。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审批制度,由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自愿申报,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规划,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确保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秩序公平公正、有序规范。
六、经营网点布局
2020—2023年,我市农药零售经营网点总数为68家。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的原则确定,我市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总数为14家。这些经营网点数目的确定,综合考虑了便于农业生产、群众购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又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等因素。有诸多利好,如:经营单位更加注重服务指导能力,科学、准确配药;避免部分经营单位为追求利润,随意、不合理、不科学地配兑农药;有利于降低种植成本,增加收入;逐步淘汰技术指导服务能力不足的经营者;杜绝地下经营农药渠道泛滥,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利于建立健全电子台账,推进实名制购药,对不合格农药便于追溯处置。
为了方便远离城镇的村落地区种植户购买农药,及时得到更好植保服务,降低远离城镇地区种植成本,根据我市实际种植情况和交通状况等地域特点,鼓励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企业到此类地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优先考虑许可及招标评审加分。
在3年规划期内,我市14家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布局具体附表如下:
儋州市2020年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布局表
镇或街道 | 现有普通农药数(家) | 限制农药规划(家) | 备注 | |
10 | 2 | |||
2 | 1 | |||
2 | 1 | |||
10 | 1 | |||
7 | 1 | |||
3 | 1 | |||
7 | 1 | |||
5 | 1 | |||
8 | 1 | |||
0 | 0 | |||
4 | 1 | |||
1 | 1 | |||
5 | 1 | |||
0 | 0 | |||
4 | 1 | |||
0 | 0 | |||
合计 | 68 | 14 |
七、网点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准入条件:
1.已获得儋州市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并有意向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人员1人以上(包含1名);
3.有明显标识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独立的限制使用农药储存区。
4.有配套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5.有完善的农药回收与处置方案;
6.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7.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审核程序
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申请者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域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参加本次农药零售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的招投标,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招投标结果公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含限制使用农药)。
(三)其它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八、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参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琼农字〔2018〕55号)及根据我市限制使用农药需求具体情况,经营布局如下:
2020年儋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21家)布局为:那大镇2家、和庆镇1家、南丰镇1家、大成镇1家、雅星镇1家、兰洋镇1家、光村镇1家、木棠镇1家、海头镇1家、峨蔓镇0家、王五镇1家、白马井镇1家、中和镇1家、排浦镇0家、东成镇1家、新州镇0家。
九、实施步骤
为使本规划的实施更加明晰、可行,本着分步骤、有重点的工作原则,并结合实际,以点带面,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机制。具体推进步骤如下:
(一)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9月-10月)。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准入条件,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儋州市2020年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规划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并发布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办理的流程(包括承办单位、受理岗位、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单位地址等相关信息)。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
(二)申请阶段(2020年10月)。根据规划工作方案,由申请人按照已公告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准入条件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将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是否齐全,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接受农药经营零售(限制使用农药)网点许可申请,组织开展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招投标工作。
(三)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阶段(2020年11月-12月)。根据招投标和现场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包含限制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或者电话告知,并在儋州市党政网公示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许可情况信息,并加强证后监管。
十、保障措施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限制使用农药使用关系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编制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优化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布局,是满足农业生产用药、便于市场监管,确保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相关许可工作。
(二)精心组织、强化领导。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分工明确的工作和组织机制,以及依法规范、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强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坚持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实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确保规划有序实施。
(三)密切协作、凝聚合力。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的监督管理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推进规划任务的组织落实、跟踪调度、检查评估。
(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市场开展常态化检查,围绕市场运行和农药使用过程开展例行检查。同时,围绕例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农药零售经营市场规范有序。
(五)结合实际,力求实效。为确保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各镇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作物面积、种植结构和病虫害发生情况等的调研,摸清本地区农作物种植及农药使用情况,确保网点布局科学合理。
(六)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对限制使用农药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所有经营主体了解有关限制使用农药农药零售经营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肃工作纪律。在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的全过程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执行批管分离制度,各项执法工作要做到文明、规范、高效,严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杜绝核发人情证、关系证等违纪、违规行为。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做好回访工作,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执法人员,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九)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互通,加强执法联动协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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