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5-00051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8日 文 号:儋府规〔2025〕1 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7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儋府规〔2025〕1 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化工园区内各企业:

《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园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使用、管理、停放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安全第一、共管共治、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化工园区生产特征、现状以及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和实际停放的需求,坚持企事业单位主体地位、实际需求导向、从严管理治理。

第四条 化工园区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准入制,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将服务本单位的外包商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的电动自行车一并纳入本企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鼓励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第五条 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在防火防爆满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在厂内择址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鼓励改造现有机动车辆停车位,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按照企业用地范围内的由企业整改、公共区域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的原则,改造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六条 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程。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区域范围行驶,不得驶入防爆区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区,巡检、维修等现场生产作业不应骑乘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进入化工园区的电动自行车应在电动自行车专门规划区域停放,遵守规划停放区域管理要求。禁止在敷设危险化学品管廊桥架的绿化带内停放,禁止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停放。

第八条 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顶棚、隔断、地面应为不燃性材料。除用于防火分隔的不燃性实体墙外,禁止在停放充电区域四周设置实体围护结构,以满足通风排烟需要。

第九条 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远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输转设施,便于消防救援力量扑救的空旷地带,不得设置在防爆区域,不得设置在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毗邻位置。

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周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公用设备、危险化学品管廊的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分组设置,每组停放车辆不应超过20辆,电动自行车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不燃性隔墙分隔。

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总体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要求应参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场所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制定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悬挂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加强动态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厂内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不能满足服务本厂的各类工作人员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的,应在本厂外就近位置择址建设本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也可在城市管理、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人行道或者市政道路两旁设置仅供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停车位。

化工园区厂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由在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和办公的企事业单位提出建设需求。建设内容由消防部门牵头,各负有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职责具体指导实施。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需求牵头落实停车场所建设指导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新建项目规划条件,可以利用化工园区存量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将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实施电动自行车实名准入制。

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需求在市政非机动车道路合理位置标识划线,指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车。

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机动车道路标识划线,加强道路交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执法检查。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指导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落实电价有关政策。

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区域、绿化带、人行道违规停放的执法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廊管理单位应开展管廊常态化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强化本单位和外包单位员工管理教育,防范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部门解读]《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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