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4-0012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2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 时效性: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
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儋府办规〔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不含垦区,下同)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审议审批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儋州市工业园区内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儋州市中心城区是指《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即那大城区、环新英湾城区),镇区是指《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各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房。
国有土地个人住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
集体土地个人住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在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住房规划的指导工作,以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的核验基础轴线、规划核实验收等工作,配合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筑。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住房的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全市个人建房的施工许可审批。
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镇政府(那大镇、和庆镇、白马井镇、排浦镇、三都办事处、新英湾办事处、干冲办事处):负责中心城区集体土地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验基础轴线、规划核实验收、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个人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按照法定职责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相应违法建房查处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外各镇政府:负责镇区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验基础轴线、规划核实验收、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个人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按照法定职责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相应违法建房查处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职责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相应违法建房查处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建设施工的业务指导,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个人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和施工许可的批后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城市更新区域、重点项目区域、土地拟征收区域的变化情况及近期拟征收地块情况及时报送审批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添加各镇(办事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个人人防工程批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心城区个人住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城市风貌塑造,兼顾城市历史沿革和居住习俗,按照“分区管控”的原则进行管理,划分为风貌管控区和其他区。
第六条 其他区内个人住房报建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流程严格审批。风貌管控区内个人住房报建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流程严格审批外,还应增加风貌分析相关内容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道路红线、高压电力廊道、公(铁)路、油气输送管道两侧安全防护范围内;
(二)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三)市政府征收主管部门确定的近期棚户区改造区域、城市更新区域、近期重点项目区域、土地拟征收区域;儋州工业园管委会确定的近期工业园区土地拟征收区域;
(四)纳入《儋州市重要区域、重点地块名录》中山边、海边、水边、路边(中兴大道、站前路、那洋公路、云月路、滨海大道、滨海二道、中央大道、白马井中心大街、开源大道)的重要区域;
(五)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保护范围内,以及经相关部门评估论证需要安全防护的范围内;
(七)集体土地上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房,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六)、(七)、(八)项情形的,按照“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的原则,允许修缮建设,涉及河道控制线、城市绿地等,应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个人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
(一)属于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依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儋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已批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按《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住房建设技术管控要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且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批建筑与两侧相邻建筑的形式要协调统一,原则上报批建筑的正负零、退线、层高、檐口形式、屋面形式、窗口形式、骑楼宽度与形式、外墙装饰材料与色彩等要素要与相邻建筑一致或协调。
(三)个人住房建筑风貌要求:个人住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风貌要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应严格按“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风貌管控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三都办事处、干冲办事处、新英湾办事处、白马井镇、峨蔓镇、木棠镇、新州镇、中和镇、排浦镇、王五镇、儋州工业园区的个人住房风貌还应符合《环新英湾地区风貌管控研究和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管控,如市政府或镇政府发布其他相关风貌指导文件或设计应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个人住房应当依法申请规划许可,按城镇开发边界分类管理: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房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海南省行政审批系统平台申报,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用地红线图及坐标CAD电子文件、现场照片;
4.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建筑设计方案;
5.人防审查意见,人防异地建设费凭证;
6.建房申请书;
7.公示照片;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扩建个人住房的,还应当提交原批准的的规划许可证及满足扩建(加层)基础鉴定报告。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土地个人住房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海南农房报建系统申报,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用地红线图及坐标CAD电子文件、现场照片;
4.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建筑设计方案或按海南省住建厅统一编制的全省乡村居民建筑设计方案;
5.施工建房协议或合同;
6.公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扩建个人住房的,还应当提交原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及满足扩建(加层)基础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审批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后,审批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设计图纸在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批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单位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个人住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1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四条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建房协议或合同;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在接到申请人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房户需要在开工前应向批后管理单位申请核验基础轴线,未经核验的,建房户不得开挖基础。建房户应办未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批后管理单位不得给予核验基础轴线。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竣工验收要求:
(一)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应向批后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核实验收,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除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的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由批后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房户、施工负责人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第十八条 个人建房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执法、资规、各镇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针对个人住房审批工作中,因临街相邻建筑已建设,为保持街道景观风貌一致性确需超过12米建设的,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审批通过且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住房按原批准内容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进行解释,其他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本办法与新颁布的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上位法及政策为准。
附录:名词解释
1.风貌管控区:是指对个人住房建设风貌进行重点管控的区域。
2.其他区:是指除风貌管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部门解读]《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儋州出台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住房应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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