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3-0021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6日 文 号:儋府规〔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儋府规〔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向指位和文化功能,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海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儋州洋浦市区内凡涉及城镇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及标准化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第五条  道路通名一般为路,使用以下特定通名应符合相应要求:

(一)快速路:设计时速较高,为长距离交通服务的重要道路。

(二)高架路:架空建设主要或仅供车辆行驶使用的立体式道路。

(三)大道:长距离、贯通性的重要道路。

(四)大街、街:大街为位于市、滨海新区或镇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街为生活性次干路。

(五)巷: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

(六)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六条  道路命名、更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以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公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离奇古怪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相对稳定、名符其实、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含义明确、易找好记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三)用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海南西部中心城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冠大名。

(六)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七)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八)用字要选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用方位词和数词。

第七条  道路命名、更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适用于宽50米(含50米)以上、长6000米以上(含6000米)的道路。

2.“大街”适用于宽40米(含40米)以上、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路”适用于宽12米(含12米)以上、长500米(含500米)以上的道路。

4.“街”适用于宽12米(含12米)以上、长500米(含500米)以上的道路,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

5.“巷”适用于宽12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公里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四)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八条  道路命名、更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关联性,注重道路命名、更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第九条  道路命名、更名程序。

(一)镇墟道路命名、更名,由镇政府负责拟定申报初步命名、更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更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中央、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市政府负责项目的管理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划;由建设单位向属地镇政府(办事处)申报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道路命名一般应在规划编制时启动,市政府规划时明确。市民政部门、属地镇政府(办事处)、道路建设单位共同负责完成实地勘察、拟定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应成立本市地名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负责征求群众意见、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采取社会征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征求意见应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结束后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成对命名方案修改完善。

第十条  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拼音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

(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位置为道路所在镇及方位。

(五)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更名批准文件抄送市公安、发改、财政、资规、住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市场监管、环湾办及相关属地镇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文件。

第十二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规则》出台后,为了街路巷的稳定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及出行旅游,在不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各项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原则上对原已命名的街路巷不再进行更名。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儋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儋州市城镇道路命名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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