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3-00241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2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3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

办法(2023修订)》的通知

儋府办规20232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2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儋州粽子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儋州粽子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儋州粽子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为儋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蛋黄猪肉粽、蛋黄豆粽。儋州粽子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儋州粽子》地方标准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洋浦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粽子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儋州粽子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儋州粽子的主要原辅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儋州粽子》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共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执行标准文本(产品名称必须是儋州粽子,执行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也可执行各项指标严于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共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公章);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并附核验报告;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知识产权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对外发布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申请人方可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备案通过后,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申请者做好专用标志下载、印刷、张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第354)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专用标志使用者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三条 生产者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并按要求向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情况。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儋州粽子的生产和销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地理标志产品 儋州粽子》地方标准,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进行产地审核,并组织开展儋州粽子专项监督检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进行抽查,对已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加大抽查频率。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儋州粽子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等内容。产品抽样检验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八已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其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商标等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十九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将对外发布公告,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已经倒闭或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等。

  第二十条从事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儋府办〔2016〕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文件:《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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