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2-00111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3日 文 号:儋府办规〔2022〕3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4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儋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儋府办规〔2022〕3 号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儋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粮权属于儋州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政府粮权。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一)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儋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儋州市支行)根据省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我市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市发改委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日常储存的行政管理;财政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农发行省分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章 存储管理

第五条 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和调整,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联合发文给承储企业实施。

第六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承储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的粮仓(油罐)的有效仓容(罐容)原则上要分别达到2.5万吨、1万吨、1万吨以上,并与储备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油罐)有效隔离、分类管理;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可与省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相连接和远程实时监控及数据交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

(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代储企业、储存地点、储备规模和品种等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共同确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在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或代储储备粮,可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及农发行儋州市支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

第八条 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九条 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报市发改委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

第十条 建立级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儋州市支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或代储计划。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的,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

(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的;

(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六)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我省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内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60%;大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承储企业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市发改委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

财政仅对当年下达的轮换任务给予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换,须报请市发改委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超期超量架空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油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

承储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建议报市发改委,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次年3月底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

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儋州市支行批准,承储企业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入出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由市发改委进行审核。储备粮轮换入库前应开展空仓查验,并在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书面向市发改委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农发行儋州市支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入库的储备粮数量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依程序拨付轮换费用补贴。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入库品质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日常质量及轮换出库检验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储备粮实行静态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至少保留6年因市场价差产生的轮换价格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市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轮换的竞价交易底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根据粮食市场价格行情确定

大米轮换方式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儋州市支行根据粮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企业须在农发行儋州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第十九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及农发行儋州市支行根据竞价成交价共同认定初始入库成本,农发行儋州市支行依规按认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条 储备粮数量对应的年度各项费用情况(年度各项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贷款利息、价差亏损等),确定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额度,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年度中粮食风险基金如有不足,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予以追加安排。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与农发行儋州市支行直接清算,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农发行儋州市支行申请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农发行儋州市支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由市财政负责安排。管理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按季拨付。由市发改委据实申请,市财政局将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根据承储企业保管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大米)动态轮换费用补贴拨付,由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提出动态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审核并支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时,由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并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核定。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储备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出清后核销。

第二十六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和农发行儋州市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市发改委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农发行儋州市支行等单位制定储备粮管理监督实施细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

审计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储备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储备粮管理配套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市级储备粮,是指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级储备稻谷、小麦、大米。

承储计划总量,是指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全部储备粮品种的总量。

优先动用权,是指粮食的粮权属于企业,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应急情况下,企业将本企业粮食优先出售给政府进行动用。

承储企业,是指直接承担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并受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的企业。

代储企业,是指与承储企业签订级储备粮代储合同,代储业务受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监管的企业。

第三十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3年。儋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府办〔2016〕254号)废止。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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