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促进夜间消费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68728705-1/2020-0001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8日 文 号:儋府办〔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8日 时效性: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儋州市促进夜间消费扶持政策的通知

儋府办〔2020〕13号


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促进夜间消费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促进夜间消费扶持政策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夜间消费,激发城市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在拒绝“黄赌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儋州海南省西部中心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儋州市依法合规经营并依法纳统: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营业时间当日下午6点到次日早上6点区间(国家有规定的行业除外)。

(一)扶持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品牌餐饮、24小时实体书店、24小时便利店、餐吧、电影院、KTV、酒吧、慢摇吧、足浴养生、电玩城、游乐城、电竞馆、健身房、球馆、时尚类演艺项目等优质业态。

(二)统一收银的夜间示范街区或智慧商圈。

(三)创新夜间旅游产品,开展的灯光节、音乐节、露营节等夜游节庆活动。

(四)商场超市开展夜间促销、“24小时不打烊”活动、打折让利活动,引入深夜购物、市民庆祝活动、广场之夜、嘉年华等形式的时尚消费活动。

二、扶持举措

夜间经济运行管理原则上实行“以市养市”,根据需求适当给予扶持,对发展夜间经济的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运营商集中结算、统一核算,对纳入统计部门限上统计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儋州市农业重点企业和“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一)对已营业且愿意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夜间经营活动的夜间经济经营法人单位,给予其形成的市级税收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长部分90%的奖励。

(二)对新建的夜间消费项目,固定投资额(除征地拆征及房屋建设之外的费用。以下类同)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固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固定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固定投资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连续3年给予其营业收入形成的市级税收贡献90%的奖励。

(三)对引进或举办主题乐园、沉浸式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大型晚会等各类具有吸引力和知名度的夜间文化艺术项目及国内外顶级特色娱乐活动的法人单位,按其每场活动的直接资金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音乐俱乐部、驻场秀、酒吧、KTV、慢摇吧等夜间文化娱乐业态秉持包容审慎态度,原则上对该类场所的例行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并事先通知。

(五)对夜间经济经营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关职能单位对其所需证照给予优先从简办理,原则上不超过2天(特殊证照除外)。对联合例行检查中发现需要办理健康证等,但未办理完成的夜间经济经营业态的新入职从业人员,给予其一周的缓冲办理时间。

(六)放宽夜间外摆位管制,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夜间示范街区等设置“外摆位”。

三、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

市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池,并根据资金奖励兑现情况及时补充资金池资金。

本政策支持企业(项目)的各项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市级财政贡献的总和。

(一)税收类

月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万(餐饮业)和50万(服务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收入200万(餐饮业)和500万(服务业)的夜间经济经营法人单位,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市统计局认可)等材料。

兑现方式: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受理备案,汇总已备案夜间经济经营法人单位名单转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每月将其缴税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本政策核定奖励金额并按月及时兑现奖励。

(二)其他类

其他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夜间经济经营法人单位,于次年1月25日前,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年度资金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符合本政策规定奖励条件的相关证明、缴税凭证等材料。

兑现方式: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组织核查企业相关材料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期间,同时又可享受国家、省、市级其他优惠政策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对存在违法违规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扶持和奖励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4.本扶持政策由儋州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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