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6 17:39
各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
为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儋州市范围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
二、年度报告程序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详见附件)
三、需要提供的有关年度报告材料
(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年度报告提交时间
时间:202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五、其他事项
(一)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停业的,应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遗失的,须作出书面说明补办。
(三)“公司+农户”模式养殖户可由带动企业汇总后提交,带动企业需同时提供《儋州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四)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儋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
2.儋州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
3.儋州市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
4.儋州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6日
附件三儋州市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
附件四儋州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二儋州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
附件一儋州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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