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2 17:52
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通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作废。自本通告之日起我单位将注销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
(该不动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根据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琼9003执620号,办理下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房产所有权人为余为相;
2、抵押房屋地址:那大中兴大街DN-9区东三路财源住宅小区第5幢501房。
3、不动产证明号(他项权证号):儋州市房他那大字第20170004297号。
声明单位:儋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898-23834382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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