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6 16:32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年12月31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岛全岛。《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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