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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7 08:24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93号
单位名称:海南亿森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106MADQPFDR5,住所地:儋州市兰洋镇50公里处002号办公室,联系电话:18664028882,法定代表人:卢才发,职务:厂长
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关于对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个人(单位)线索的函》儋环函〔2025〕77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海南亿森木业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你海南亿森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台装载机、一台叉车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进行尾气采样检测,并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2025001652B20250610155116G,2025001653B20250610160634G,2025001651B20250610153533G;),结果显示有三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海南亿森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法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6月10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采样)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证明执法人员见证采样过程,并将采样过程载入现场采样笔录的情况;
3.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001652B20250610155116G、2025001653B20250610160634G、2025001651B20250610153533G)证明你公司使用的三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超标的情况;
4.2025年7月21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使用的三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超标排放行为无异议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达《责令改正违反行为通知书》前,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使用的三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已合格)。2025年9月5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2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以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C16栋5楼)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你(公司)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AB区B19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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