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2 20:10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两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洋浦招财进宝香烛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橙)案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按照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普瑞市场新铺面A10的洋浦招财进宝香烛店,对其销售的橙进行抽样。2025年7月15日,本局收到来自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橙的《检验报告》(№:TS2506239),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橙的《检验报告》(№:TS2506239),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店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5〕76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普瑞市场新铺面A10铺面从事水果销售。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购进1件(果净重22.5kg)橙,购进价格为175元/件,在其店内销售,销售价是12元/kg。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普瑞市场新铺面A10的洋浦招财进宝香烛店,对其销售的橙进行抽样。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橙的《检验报告》(№:TS2506239),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上述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资质。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销售了12.5kg(含抽样3kg),故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2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情形,裁量具体标准为同时具备4个酌定裁量因素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不足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270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2770元。
二、洋浦益花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胡萝卜)案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助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入位于洋浦普瑞综合市场B054号的洋浦益花菜摊,对其销售的胡萝卜进行抽样。2025年7月14日,本局收到来自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胡萝卜的《检验报告》(№:TS250623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胡萝卜的《检验报告》(№:TS2506231),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菜摊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胡萝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5〕76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因当事人在进货上述不合格胡萝卜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普瑞综合市场B054号从事蔬菜销售。2025年6月16日,在洋浦普瑞市场外流动摊贩购进10kg胡萝卜,进货金额一共50元,销售价是7元/kg。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助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入位于洋浦普瑞综合市场B054号的洋浦益花菜摊,对其销售的胡萝卜进行抽样。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胡萝卜的《检验报告》(№:TS250623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上述胡萝卜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资质。均已销售完,一共销售了70元,故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情形,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的,裁量具体标准为“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为70元;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57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