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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0 08:30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227号
单位名称: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94552069K,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抱龙村委会矛头村,联系电话:13807550772,法定代表人:符其浪,职务:法人。
本机关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立案调查,根据儋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关于移交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儋环函〔2025〕41号),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广平、朱宝对你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抱龙村委会矛头村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布袋除尘器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评验收,擅自于 2020年5月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5月19日,儋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关于移交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儋环函〔2025〕41号),证明你(单位)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还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
3.2025年5月20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5月23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5月投入使用的情况;
5.2025年5月27日,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提供的
儋州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3月至5月(5月1-19日电量)用电量电费明细表1份、2025年5月1日至19日用电明细表2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3月至5月19日正常生产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2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7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拾壹万肆仟元整(¥: 214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AB区B19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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