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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5 10:52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61号
单位名称:海南关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7R7X5,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镇八一农场栖榕村委会栖榕新村,联系电话:13513596607,法定代表人:刘大明,职务:法人。
根据审计反馈问题,本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海南关圣实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机制砂,生产设备有制砂机、传送带、水洗砂、震动筛、水轮机、破碎机、压滤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有3个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再循环利用;厂区堆放有生产原料沙土和生产的成品沙。你(单位)机制砂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为证:
1.海南关圣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1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
3.2024年12月1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照片证据》9张,机制砂项目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
产的情况;
4.2025年1月2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制砂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污水沉淀池、压滤机等)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8月投入使用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类序号7)核算行政处罚金额。
本(单位)决定对你海南关圣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圆整(¥:227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C16栋5楼)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你(单位)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AB区B19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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