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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1 09:07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24号
单位名称:儋州万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J54M5P,住所地:儋州市白马井镇松鸣村原石英沙场围墙内土地68号,联系电话:13976589987,法定代表人:王禄群,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两条环保检测线,一条为重型柴油车环保检测线,一条为汽油柴油混合线。经查看环保系统,于2024年10月12日车牌号为琼C29938(柴油车)车辆尾气检测时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对于车辆进行排气检测时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你公司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60400052410121022013564)。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儋州万顺2024年10月12日对车牌号为琼C29938(柴油车)车辆进行检测时监控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60400052410121022013564)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38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AB区B19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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