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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4 11:26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 122 号
单位名称:儋州警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056355484F,住所地:儋州市兰洋路西侧木瓜蛋白酶加工厂 南侧清平村委会橡胶园,联系电话:18876780125,法定代表人:叶治洲,职务:法人。
收到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关于依法调查处理儋州通达机动车 检测有限公司等 11 家检测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函》琼环函 [2024]247 号及相关附件。本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对你儋州警锐 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查看你(单位)机动车检测站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信息系统儋州警锐环保移动 1 号线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车牌号为琼 APD6951、2024 年 5 月 30 日对琼 CE7988 这两辆车辆进行检测时,存在明显冒黑烟,但你单位还对该两辆车进 行 上 线 检 测 , 并 出 具 了 检 测 合 格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4460400032404220848028301、460400032405301539308367)。该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 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和《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合格报 告》2 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儋州综执罚告字〔2025〕第 112 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 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 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大气污染类序号 21)核算行政处罚金额。
本机关决定对你儋州警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圆(1110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圆(69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 63 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 《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小区 C16 栋 5 楼)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之日起 5 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你(单位)也可以直接向行 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 AB 区 B19 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 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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