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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7 11:13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04-16号
被处罚人: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占南,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2****1027,营业执照代码:12468873428623903L。
本机关于 2023年 11 月 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儋州林场东方红队附近新建儋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4月底投入生产至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月 12日以儋州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 0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在5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31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 63 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 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 [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C16 栋 5 楼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 AB 区 B19 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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