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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7 10:17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04-15号
被处罚人:儋州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彬,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8****2828,营业执照代码:91460000MA5TH3JE96。
本机关于 2023年 11 月 2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工业大道2号(那大政府斜对面)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尾气检测事项采样管路泄漏和烟度计采样管超3.5米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13日以儋州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 04-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在5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一是积极配合调查;二是经指出后能立即整改(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该公司已对原尾气检测存在泄漏采样管进行更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拾万元整 (¥ : 1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 63 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 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 [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儋州市那大镇怡心园C16 栋 5 楼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转送至儋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儋州市司法局(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 AB 区 B19 栋商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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