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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6 09:07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奥得利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石玉文 |
地址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凯丰城市广场佰丽大厦1901房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5698946833J |
本单位于 2023 年 11月 11 日对你海南奥得利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海南奥得利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海头镇打罗岭建筑用石料矿区范围内的机制砂生产线项目,于2022年5月20日取得环评批复,在未取得环评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8月底建成后试生产,并且生产的机制砂成品已销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4 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琼环执字〔9〕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已配套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检查发现企业自行采取关停或者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承诺开展验收工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验收之前不得生产。
2、取得环评验收后按环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生产。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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