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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6 09: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儋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14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重庆拓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廖渝波 |
地址 | 儋州市东成镇大塌老村省道S308改建工程项目沥青拌合站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2MA60D6M64Q |
本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重庆拓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东成镇大塌老村沥青搅拌站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儋州综执罚告字〔2024〕第16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至今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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