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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16: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1-08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绿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芬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城4号厂房 | 联系 电话 | 13876677077 | ||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0MA5RCY180J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物质燃料载体生产项目因生产产生了废含油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油泥和含油沙子等危险废物,贮存于科技城4号厂房内,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023年12月2日,经称重(过磅),你单位上述危险废物共2.28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 12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轻微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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