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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6: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1-082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洋浦干冲建伟木材加工厂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董建伟 |
地址 | 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区滨海大道西北侧长地村107号 | 联系 电话 | |||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60300MAC9QW8D3G |
本单位于2023年 12 月 21 日对你单位你单位木材加工厂生产产生的木粉、木渣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木材加工厂生产项目因生产产生了木粉、木渣等固体废物,贮存于干冲区滨海大道西北侧长地村厂区内,但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2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R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轻微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R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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