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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10: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5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昌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子浩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兴隆路儋州市森艺商住小区B3-1号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5TE5D48K |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3日对儋州昌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消纳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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