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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8 09: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12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海头福和正水产养殖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羊忠和 |
地址 | 儋州市海头镇红坎居委会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69002MACMXBG6XY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儋州海头福和正水产养殖场涉嫌“设置入海排污口未经论证备案”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儋州海头福和正水产养殖场个体经营户高位池养殖项目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未经科学论证后,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儋州综执罚告〔2024〕第13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儋州海头福和正水产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00)。
你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本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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