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06 0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福源西部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麦堂福 |
地址 | 儋州市那大人民西路138公里处(驾校旁边)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3671060979F |
本单位于2023 年 10月 26 日对你儋州福源西部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儋州福源西部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儋州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环保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 年 2 月 5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2月27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4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儋州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
运行管理:儋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3335533、0898-12345
联系邮箱:dzxxzx1809@163.com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 469003020000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30002 琼ICP备1020012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