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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16:4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洋浦综执不罚决字〔 2023 〕第 12 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广东志强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姚江钦 |
地址 | 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福照村 | 联系 电话 | |||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300MA5T75QC8K |
本单位于2023年 11 月 6 日对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位于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福照村的停车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措施存放0.5吨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及含废液压油桶)。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 1 月 2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已经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单行法律规范依据内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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