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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海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谢善良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X12-6号停车场后面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30825431988 |
本单位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儋州海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儋州海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X12-6号停车场后面机动车检验项目尾气检测事项采样管路泄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琼综执儋州告字第04-0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提出的听证要求。经复核,本单位认为听证的要求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一是积极配合调查;二是经指出问题后能立即整改。本单位决定对你儋州海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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