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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10:2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亚峰乾元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云益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海榆西线东南边125公里处二队二区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35839482574 |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儋州亚峰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儋州亚峰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海榆西线东南边125公里处二队二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未生产,生产原料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现场测量约有90㎡,不足100㎡。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11月16日,你公司当天已对生产原料砂土立行立改,全面进行覆盖扬尘网;喷淋系统已安装并正常运行;成品输送带已密闭。
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第二条 第七项“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因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儋州亚峰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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