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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10:1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0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儋州明欣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林志军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D427AT53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儋州明欣农业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11月9日儋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儋州明欣农业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儋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1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儋环监字HNZX2311-033号),结果表明,你在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水,总氮超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表1中的二级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儋环监字HNZX2311-033号)、《证据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12月11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对《关于依法对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儋环函〔2023〕160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复核,发现2023年11月9日,市环境监测站对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的废水收集池进行现场采样,跟《项目委托协议书》中监测点位: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尾水排放口不一致,经查看《检测报告》(儋环监字HNZX2311-033号)中的现场采样照片,该照片仅能体现市环境监测站对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的废水收集池进行现场采样,综上所述,市环境监测站对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的采样点位并不是尾水排放口而是废水收集池,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的废水收集池的水并不能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表1中的二级限值,由于市环境监测站对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的废水收集池的水进行采样监测时,你公司的生产废水并未向外环境排放。所以,因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节,并于2023年12月6日,你儋州明欣农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位于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并恢复原貌。
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第九条 初次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违法行为或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因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节,且儋州明欣农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位于乐敦村宿地牛蛙养殖场并恢复原貌。对你儋州明欣农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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