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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3 11:16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12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儋州通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沈国强 |
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西联农场五星分场华侨队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3056371732P |
本单位于 2023 年 4月 11 日对 儋州通宝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 □不予立案调查 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儋州通宝建材有限公司矿产开采项目部分成品物料及渣土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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